新軍事變革的實質用壹句話來概括,就是軍事系統的信息化變革,具體有四個方面:第壹.信息技術是變革的技術支柱.第二,信息能力成為軍事能力的核心,第三,信息戰將成為信息化戰爭的主要作戰樣式.第四,信息化建設將是軍隊建設和軍事鬥陣成敗的關鍵,
那麽我們應該怎麽面對.
軍事形態的跨時代變革,對於每個國家都是嚴峻的挑戰,同時也帶來了發展機遇,
而我們面對挑戰與機遇,必須勇於接受和面對,幾級推進中國特色的軍事變革.
1.要有強烈的危機感,緊迫感,2.要把推進新軍事變革作為國家行為3.要走中國特色的變革之路4.人才培養是關鍵,
我國公民應該從哪幾個方面履行國家義務?
我國憲法第55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和國每壹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責、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兵役法還對公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做出了具體規定。
我國公民的國防義務:履行兵役的義務、支持人民軍隊建設和改革的義務;支持民兵、預備役建設的義務;支前參戰的義務;擁軍優屬的義務;軍民聯防的義務;保守國家機密的義務;保護國防工程和設施的義務;發展生產、增強國家經濟實力的義務,等等。
我國公民服兵役形式:根據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形式為現役和預備役兩種。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為服現役。預備役是指公民在軍外所服的兵役,它是國家儲備兵員的形式。編入民兵組織、預備役部隊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都為服預備役。
我國國防法規賦予公民的國防義務主要有以下六大方面:
(壹) 履行兵役的義務
兵役義務是公民最重要的壹項國防義務。它要求公民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在軍隊中服役或在軍隊之外承擔有關軍事方面的責任。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和國每壹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我國《兵役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並對征集對象、免征對象、緩征對象、不征對象和征集方法作了原則規定;對拒不服兵役的規定了懲戒措施;還規定公民履行兵役義務有服現役、服預備役和參加民兵兩種形式,其中,應征服現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的主要形式,服預備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的普遍形式。每個公民都應自覺履行兵役義務,為神聖的國防事業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二) 維護國家統壹和安全的義務
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壹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維護國家統壹,主要是指維護國家領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壞、變更和以其他各種形式分裂肢解國家領土;維護國家政權的統壹,不允許任何公民以各種方式分裂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的統壹,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國家主權割讓給外國。維護國家的安全,主要是指維護國家的領土、主權不受侵犯,國家各項機密得以保守,社會秩序不被破壞。公民履行維護國家統壹和安全的義務,就要有高度的愛國主義精神和愛國主義行動,把國家利益置於至高無上的地位,自覺維護祖國統壹、安全、榮譽和利益,絕不做危害國家安全、民族榮譽和祖國利益的事。
(三) 保護國防設施的義務
國防設施包括軍事設施、人民防空工程、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和其他用於國防目的的設施。國防設施是國防的物質屏障。在戰時,它是打擊敵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時,它具有制約敵對力量的威懾作用。因此,保護國防設施,確保其效能的實現,是鞏固國防、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具體體現。我國《國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軍事設施保護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和國的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
公民在履行保護國防設施的義務中,首先,應當愛護國防設施。無論是使用、參觀或者是管理維護,都應當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責任感予以愛護,特別是要註意保護國防設施的使用效能。其次,要遵守國家關於保護國防設施的有關規定。在從事經濟、文化和其他活動時,公民應當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任何人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不得對軍事禁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不得非法進入軍事禁區;不得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能力的作業,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國防交通安全工程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安全。再次,公民對於破壞、危害國防設施的行為,應當檢舉、控告或制止。最後,不履行國防設施保護義務的,將受到法律的追究或給予治安行政處罰。
(四) 保守國家軍事機密的義務
我國《憲法》規定,保守國家機密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條規定,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國防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它秘密物品。”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主要是軍事機密,不僅關系著平時政權的鞏固,社會的穩定,而且關系著未來戰爭的勝敗,領土的得失,影響著整個國家的生存、安全與發展。因此。保守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是公民的壹項重要的國防義務。公民在履行這些義務時,必須牢固樹立保密意識,在管理秘密載體、通信和辦公自動化、新聞出版、對外活動等方面,嚴格遵循保密規定。公民發現國家軍事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有關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作出處理。對於泄露國防秘密,危害國防安全與利益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該給予行政處分的要給予行政處分。
(五) 接受國防教育的義務
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產主義的教育。”《國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國防教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同責任。”在國防教育中,對於拒不履行接受國防教育義務的公民,要視情節追究法律責任。除《國防法》和《國防教育法》之外,我國已有10多個省、市、自治區頒布施行了國防教育條例。這些地方性法規也對公民的國防教育權利和義務等作了明確規定。
(六) 支持和協助國防活動的義務
《國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公民履行支持和協助國防活動的義務時,應正確認識國防活動的意義,明確國防的戰略地位和作用,不斷提高履行國防義務的自覺性;正確處理國家安全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當兩者發生矛盾時,要從國家安全大局出發,個人利益服從國家安全利益;在工作和生活中為武裝力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只要武裝力量建設或作戰需要,公民就應根據自己的能力和條件,自覺提供便利和協助。具體來講:壹是支持國防建設的義務。公民應當在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積極支持國防建設。例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尊重、關心軍人軍屬,切實做好優撫工作;切實做好征兵工作,保證兵員的數量和質量;妥善安置軍隊的轉業幹部和離退休幹部;正確處理軍地之間發生的矛盾;開展軍民經濟互助與協作;保質保量並按時完成軍工生產任務等。二是為武裝力量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義務。公民應當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勞、作戰防衛等國防活動提供協助,必要時積極參與。三是支持民兵、預備役建設的義務。民兵、預備役人員應當做到服從組織領導,接受軍事訓練,掌握軍事技術,愛護武器裝備,學習政治文化,帶頭遵守法律、法規,保護群眾利益,做自覺履行兵役義務的模範。四是支前參戰的義務。包括踴躍參軍、配合部隊作戰、服從征用、積極擔負戰備勤務、支援前線作戰等。
1.《國防教育》作為壹門必要的知識課程,它可以強化大學生的國防意識,造就國防人才,提高民族素質,激發人民的愛國熱忱。
2,作為壹門文化課,其基本理論、軍事思想、戰爭謀略還可以運用到生活的各個方面,豐富我們的生活,提高我們的理性思維能力。
3.“知識影響能力,能力提高素質,素質提高覺悟”,在這樣壹群有知識、有生命力的大學生中開展國防教育,講解國防知識是很必要的。
4.大學生通過學習這門課,可以漸漸擁有壹個較強的國防意識,提高愛國的能力和素質,同時培養熱愛祖國、保衛祖國的意識。使自己對國防有更寬、更新的理解,以便站在壹個較高的高度來看待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公民自覺履行國防義務,需要加強全民國防教育,將國防教育作為公民思想道德、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切實提高公民國防意識,增強民族責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