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離職前的判決書內容,該員工於2016加入騰訊擔任內容平臺高級編輯經理,稅前53000元。2019年,他提出辭職,雙方簽訂了競業禁止通知書,要求他的競業禁止期為當年3月中旬至9月中旬,不能在字節跳動這樣的公司工作,也不能有相關的競爭關系。而騰訊支付了約15.9萬元的賠償金。
第二,離職後,既然有限制,妳遵守了就結束了。但根據該員工在騰訊投訴前的證詞,該員工在2065438+2009年8月中旬進入字節跳動公司辦公室數天,在上班時間拿著自己的辦公文件不停走動,還在電梯裏與同事交談、打招呼。因此,騰訊認為他違反了競業禁止的相關規定。要求法院返還當初支付的賠償金,並支付違約金95萬余元。當事人沒有給出合理的解釋。何及其代理人未出面,法院壹審作出上述判決。
第三,相關證言指向該員工確實稱自己加入了北京某管理咨詢公司,並提交了社保繳納記錄和勞動合同證明其行為。然而,騰訊找到了幾家公司的商業信息,以證明這些公司是相關的,這實質上幫助了該員工加入字節跳動公司。從這裏,我們已經可以知道,事實上,該員工從壹開始就對字節跳動感興趣,但他並沒有接受壹份積極的工作。他采取這種方式,以為可以逃脫競業禁止的限制,但最後還是被騰訊抓住了,應該是善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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