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有崇拜“金牛”之風。所謂“金牛座”是壹種黑色的公牛,身上有特殊的斑紋。據說這是生殖之神奧西裏斯的化身。哪裏有“金牛”,祭司們就會小心翼翼地把它養大,四個月後,再送到“金牛廟”。在金牛座到達神廟的前40天裏,男人不準去,只允許女人在神廟裏裸體禮拜,女孩們紛紛向金牛座獻上自己的裸體,這是她們的宗教責任。
雖然這個習俗在當時是神聖的,但是對女性來說是不是太殘忍了?壹個非常危險。想想吧。什麽都不懂的牛想和人交配。就算有人幫忙,也是壹件很恐怖的事情。二是開始人獸亂倫。女人第壹次會和動物交配,所以女人和當地人和動物性交是很自然的事,但壹個是神聖的,壹個不是,但不管怎麽說,它告訴人們人和動物是可以交配的。在歐洲的色情電影中,這種人獸交配的場景比比皆是。我記得當我第壹次看到這些時,我嚇壞了,但現在我知道這是歐洲人的古老習俗。
第二種把初夜權獻給上帝的方式是由僧侶和牧師來履行,因為他們是上帝的代表。
古印度國王結婚後三天不準和新公主接觸,這三天給最高的和尚和公主睡覺。如果國王還是這樣,人民能怎麽辦?
從這個角度來說,它確實是神聖的。但還是有矛盾和錯覺。僧侶是上帝的代表,這種習俗是由這些僧侶推廣的。如果妳真的相信上帝,那就沒問題,否則,不是騙局嗎?可見,貞操與不忠,神聖與否,都是人心所向,正如馬丁路德所說。
三是酋長、地主、君主行使初夜權。
在印度的孟加拉國,土著人不允許結婚,除非有壹個同時也是牧師的首領為他們主持婚禮。新西蘭、尼加拉瓜、南美、巴西等地都有這壹習俗。古羅人奧古斯都大帝曾向妻女主張過這種權利。法國布列塔尼的習俗是:第壹夜獻給基督,第二夜獻給聖母,第三夜獻給房東,第四夜獻給新郎。桂妮維亞有壹個部落,以前是葡萄牙。它的首領不僅可以享受初夜的權利,還可以索要壹份可觀的禮物。
真的是滿篇淫穢,寫壹本書都難。如果說第壹種和第二種初夜權真的帶有神聖的宗教色彩,那麽第三種習俗就變成了淫蕩之風。
酋長、祭司、地主、長老本來是迷信的,但就像朱雲英在《人類性生活史》裏說的,他們認為自己有壹種可以治病消災的“神力”,於是行使初夜權,後來積累經驗,覺得沒問題,這讓他們放心了,或者說自信心更強了。另外,性的“甜”是從“破瓜”中獲得的,所以更需要用神聖的標誌來滿足自己的性需求。這樣,初夜權的行使就從神聖的義務變成了權利和欲望,最後變成了壹種壓迫。所以在歐洲中世紀,享受新郎初夜的權利就成了占有所有農奴和玩弄女人的手段。法國稱之為“張開大腿的權利。”
從這個意義上說,古代所有的壓迫和剝削都在上帝的帽子之下。難怪馬克思無情地抨擊宗教,說它是人類的鴉片。中國的學者在前面加了壹個修飾語,變成了“鴉片中毒的人”。經過這樣的處理,中國人對宗教恨之入骨,再也不會接受了。
當然還有和宗教無關的初夜權。第四是親戚朋友客人行使初夜權。非洲的利比亞人把所有女人的新婚初夜都獻給了來訪者,女人們自己也認為這是壹種榮譽。新郎結婚前夕,新郎的幾個朋友會帶她去森林破壞她的貞操。同時,新郎的父親和哥哥行使他們的初夜權。
這種習俗很難理解。因為那裏的人對性的理解比較開放,沒有太多的性倫理觀念,
還是人們認為女性“談戀愛”是壹場災難?讓親朋好友有擁有初夜的權利,意味著互相幫助,共患難。它仍然意味著避免災難。
第四是人、仆人、外人行使初夜權。
在菲律賓的壹些土著中,有專門處理此事的特殊公職人員。新喀裏多尼亞的處女結婚前都要高薪雇人“破瓜”。根據日本南方學者熊南的說法,松本在印度旅行,住在壹個貴族家庭。有壹天,他的主人謙恭地請他為女兒“破瓜”。
第五個更奇怪。這不是對上帝的極大不尊重嗎?
《黑人性》壹書中記載了壹個故事:生活在赤道附近的非洲部落有公開拍賣女孩初夜權的習俗。當他們十幾歲的女孩成年後,他們的初夜權會賣給任何想要的人。當天,女孩被裹上衣服,舉起來巡視部落,然後跪在部落廣場的傘下。旁觀者可以以適當的價格與女孩共度良宵。
這個故事讓我想起了中國農村的壹個現象,就是娶了壹個姑娘就意味著賣了壹大筆錢。把女人當成搖錢樹,當成增加收入的工具,和拍賣女生的初夜權沒什麽區別。這都是不把女人當人看。前者以*女人的形式賺錢,後者像賣家畜壹樣賺錢。
在《世界文化》第壹期1998上,王新喜發表了《初夜權的起源與演變》壹文。文章首先介紹了初夜權的由來,指出在原始社會,初夜權是人們因為認為新婚之夜見血不吉利而請外人代勞的習俗,世界各地都有。隨著歷史的發展,初夜權變成了壹種階級或民族壓迫。
原始社會初夜權的執行者都是出於當時嚴肅的動機和犧牲精神,從來沒有人們想象的淫蕩自利之心。隨著歷史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最初產生初夜權的禁忌思想不再成立;但是,初夜權的現象並沒有中斷,遺留問題依然存在。
各種禁忌,比如月經,懷孕,生育。
中世紀的歐洲,如蘇格蘭、法國、德國等國家,通過法律公開規定貴族或封建領主享有這種特權。這是壹種對女性的強迫性壓迫和摧殘,與原始社會或近代遺留下來的原始部落的初夜權習俗並不相同。這是壹種卑鄙下流的行為,應該受到譴責。
1538年,蘇黎世州議會發布公告稱:“領地內的農民(佃農和農奴)結婚時,領主享有新娘的‘初夜權’;如果被拒絕,新郎必須支付主。”不履行義務,婚姻就得不到主的認可,是無效婚姻煙。這種領主享有初夜權的野蠻統治從13世紀壹直持續到16世紀末期;在俄羅斯和東歐國家,甚至持續到18世紀初。根據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夕的法律,法國國王有權在新婚初夜和任何新娘待在壹起。初夜權的這種“規定”是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重要原因。當然,國王不可能對每壹個新娘都行使這種特權,所以出於某種原因,他把這種權利賣給了他統治下的某個人,而這個人又可以把這種權利再次轉讓,直到給了最後壹個買家,這個買家可能是壹個莊園主,他有權和當地所有的姑娘發生初夜。當壹個男人想結婚時,他可以為他想娶的女孩購買這壹權利,並向莊園主支付壹筆錢,以換取“這項交易的許可證”。如果主人本人認識女孩,想自己享受特權,就會拒絕男方的要求。
在中世紀階級不平等的時代,如果女孩讓貴族、領主或莊園主挑“第壹只耳朵”,家庭的幸福是有保障的;因為壹般來說,貴族會減免賦稅,給予獎勵。德國把享受第壹夜權利後的這種獎勵稱為“新床錢”或“臀錢”。
類似的情況也反映在中國的中世紀封建社會。據歷史記載,元朝初年,統治者在地方上實行“十頭”制度,即10漢人供養1胡人。胡人不僅控制了10戶的經濟活動和人身自由,還享有10戶的初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