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司法所應當定期到社區矯正人員居住的家庭、單位、學校、社區,了解核實社區矯正人員的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