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申請避難:
投靠成年子女的父母不受年齡限制;
(二)未婚子女、離異子女投靠父母的;
(3)夫妻投靠的,沒有結婚年齡限制。
第六十九條公民申請避難安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避難所和被避難所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被投靠人的產權證或者宅基地使用權證;
(3)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系證明;
(四)夫妻需提供結婚證,未婚子女需提供未婚父母證明,離異子女需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
(五)到農村避難的,需提供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同意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