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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養殖小區政策和年限可以詳細說說嗎

養殖小區是指畜禽生產相對集中或相對封閉的養殖區域。根據《畜牧法》和農業部制定的“畜禽養殖小區建設管理規範”要求,每個小區內養殖戶為5戶以上,蛋禽存欄在2萬只以上,肉禽年出欄在5萬只以上,小區環保設施、畜牧獸醫技術服務等配套設施完備,並配備有技術人員。小區建設要求規劃科學,布局合理,建設規範,管理嚴格,符合防疫條件,飼養畜(禽)品種統壹。各級畜牧獸醫管理部門,按照各自權限,負責所在區域畜禽養殖小區的監督管理。養殖場、養殖小區興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至於養殖年限。養殖業用地的土地性質,使用年限。如果是出讓,屬於綜合類,50年。如果是劃撥用地,無期限,永久使用。各地的具體規定不壹樣,依國家政策層面來說,這種情況屬於:集體建設用地、劃撥,年限取決於妳與村上的租賃合同。當然,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要獲得國土部門的批準。  1、如果在自己地上、規模較小,作為產業結構調整,獲得農業部門的認可(有文字批準),到國土部門提供書面土地復墾承諾書,並繳納每畝2萬元的保證金,不允許建永久建築物。不能辦理正式土地使用證,只做臨時用地。今後停止養殖時,由本人恢復土地原狀,到國土部門退還保證金。 2、如果規模較大(如達到幾百畝),獲得農業部門的認可並有立項文件,可以有土地的7%的面積作為配套設施的建設用地,也就是說可以占用7%建房,辦理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證,劃撥性質,無期限。類似村集體企業性質。  3、如果想進行商業開發,從國土部門專業角度說的“買”是這樣的: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同時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進入政府土地的交易中心——→公開向社會競價,這樣獲得的土地屬於國有、出讓地,可以上市自由交易,最高年限50年。個人或以個人名義不能直接征收,只能到政府土地交易中心競買。  4、集體土地禁止買賣,只有征收為國有以後,才可以上市自由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