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壹著裝的通知》(國辦發[2003]104號)和《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做好整頓統壹著裝工作的實施意見》(財行[2004]15號)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行政執法需要,要求統壹穿著制式服裝的,其批準權限在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均無權批準”。司法行政部門屬於經國務院批準著裝的部門。但該部門著裝的範圍僅限於監獄、勞教部門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其他人員沒有統壹制式服裝。
因此,理論上看,司法局可以穿制服的只能是負責監獄、勞教管理工作並授予警銜的在編警察。但現實中,各地司法局大多都自行配置了制服(嚴格有意義上講屬非法著裝);有的地方司法局甚至鉆政策空子即國務院批準司法行政部門的警察可以著裝,那麽司法局將全局幹職工都轉為警察,都穿警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