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是根據本人城市平均工資的比例來劃分的。
1.生育保險報銷適用對象是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並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從業或者失業生育婦女。
2.繳費基數:以用人單位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為本單位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基數。
3.繳費規定:用人單位每月按繳費基數0.8%的比例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
4.生育生活津貼期限: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的,享受3個月。妊娠布滿7個月早產的,享受3個月。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享受1個半月。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享受1個月。
5.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生育婦女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壹年的)
(1)從業婦女: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2)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自由職業者:最高不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的失業婦女:按經失業保險機構核準的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