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6條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40條
所有權人有權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