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大家比較關註的房產問題,明確婚後父母壹方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的產權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解釋》中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壹方購買的房產應當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對於婚後參與貸款的壹方,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性權益的原則,離婚時由產權登記方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這個司法解釋酷斃了!之後姑娘們就要盯緊找對象了。男方不全款買房,終身不娶!因為父母給兒子買房,媳婦沒有份額。新司法解釋說,即使父母只付首付,婚後媳婦參與還貸,離婚的房子也沒有媳婦的份額!只是男方酌情給予壹些經濟補償!同樣的,那些上門女婿,別傻了,婚後陪女方還貸,妳被掃地出門也沒有這個房子的所有權。
婚姻法司法解釋還規定,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另壹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壹方擅自處分* * *和* *共有的房屋,給另壹方造成損失,另壹方請求賠償離婚期間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在配偶壹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另壹方出售房屋,不知情的配偶無權收回其房屋,只能向出售房屋的丈夫或妻子要求補償。我不知道最高法是幹什麽的。這個規定會滋生多少罪惡?多少家庭會被如此規定,陷入漫長的戰爭!這個法律是個漏洞,極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那些房子位置好,增值潛力大,但房主卻不知情的人,最後會失去老婆或老公甚至是壹套安全的房子!
《婚姻法》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在親子關系訴訟中,壹方拒絕鑒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壹方主張的法律後果,同時明確,夫妻壹方婚後個人財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於同壹財產。這個解釋通俗點就是孩子,壹方有證據證明不是親生的,另壹方拒絕親子鑒定,推默認。這為孩子尋找父親提供了幫助,值得肯定。但另壹層意思就冷多了,就是證明了非婚生子女的存在,也就是說,如果女方出軌,男方要求離婚,女方不會得到房屋增值部分的補償。
比如結婚時,房子值20萬,首付6萬,由男方父母出。婚後654.38+0.4萬元的房貸及利息由小兩口承擔。如果十年後發現孩子不是自己的,男方只賠償女方7萬元貸款和部分利息。即使現在房子價值200萬,女方也只能幹瞪眼旁觀。女方對婚姻的忠誠會被綁架到房子裏!
另外規定,當事人未達成協議離婚的,以協議離婚為條件事先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生效。通俗的解釋是,小三為了擺脫承諾的“分手費”,法院不予認可。男人許下的幾年後給壹套房子壹輛車的承諾,哪怕是壹夜之間壹百萬,只要不馬上兌現,都是不靠譜的。就算有情況協議,小三想打官司,法院也不支持!也就是說,真正的女人就像衣服壹樣,沒什麽好擔心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子女發生爭議,導致感情破裂,壹方要求離婚的,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通俗的解釋就是生育權規定女方有生育孩子的主動權,男方可以選擇離婚。這壹規定完全是站在女方的角度,是這部法律唯壹壹個完全站在女方角度保護女性利益的解釋。當壹個女人不是母親的時候,她有完全的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