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組織審查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組織決定審查後,也可以發生在違紀行為實施後、組織決定審查前。比如被審查人在收受他人錢款後,為防備日後可能被組織查處,與送錢人簽訂了虛假的借款協議,這種行為也屬於對抗組織審查。
根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五十六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五十七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擴展資料:
關於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定性問題。
新舊條例有個演變過程,2003年施行的《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將此類行為稱之為“幹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並沒有規定為獨立的違紀行為,而是作為可以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節在總則中予以規定。
新《條例》則把此類行為表述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在分則中單獨作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予以認定,對情節嚴重的可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這充分體現了黨組織對黨員在忠誠老實方面的政治性要求,體現了“黨紀嚴於國法”的黨內審查特色。
因此,如果被審查人的幹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前,可作為從重或加重處分的情節認定;如果其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發生或延續至2016年1月1日後,對該行為應單獨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與其他違紀行為合並處理。
百度百科——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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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從外面透過窗簾照射進來,柔和、溫暖、舒適。溫雅睜開眼睛,伸了個大懶腰。周末的早晨是幸福的,他可以睡到自然醒。
她躺在床上不想起床,幻想著如果床前有壹份早餐,生活就完美了。手機鈴聲打斷了她的思緒。她從床頭櫃上拿過手機。她壹打開,手機屏幕上就出現了壹條短信。是趙偉明打來的。
“親愛的,打開窗戶,真讓人吃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