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下去重責40大板!”對於這樣的情節,我們可以經常從古裝劇中看到,這就是古代衙門裏經常使用的刑罰——杖責(俗稱“打板子”)。對於杖責,算是壹種懲罰,也算壹種手段。壹方面是案子已結後對當事人的懲罰,另壹方面也可以算做為了拿到口供的壹種強迫手段。但我覺得現代人可能忽略了其中的血腥,那我就從下面兩個方面說說吧:1、痛苦。既是刑罰,就不可能不產生痛苦,但杖責的痛苦可能壹般人想象不到。壹般古代公堂中所使用的板子,最小號的也是要在20斤以上,大號的可達到40-50斤,這樣的重量高高舉起再重重落下,估計沒幾個能受得了的,這也就是為什麽往往犯人壹聽見打板子就嚇得要死的原因。壹般來說,能清醒地挨滿20板子的就不算多,能挨夠40板子的更是少之又少,往往是中途就昏厥甚至斃命了。大家如果不相信,不妨去找快二三十斤的木板照自己屁屁上來幾下,應該就能體會到這滋味了^O^。2、技巧。沒錯,360行每行都有自己的技巧,衙役也不例外。古代的衙役可不是隨隨便便就能當的,首先要練好的就是打板子。練習方法有兩種,他們所要達到的目的也不相同。第壹種:外輕內重。這種打法是用衣服包裹著壹塊厚石板,要求打完之後,衣服毫發無損,裏面的石板卻要打成碎石。這種打法往往是案子已結時,給予犯人的比較狠的懲罰。照這樣的打法,往往只消20下,犯人的骨盆甚至內臟便會碎裂,但從外表上看不出什麽損傷,而實際上的結果是非死即殘,實在算是比較陰險的打法了。~_~!第二種:外重內輕。這種打法是用衣服包裹著壹摞紙張,要求打完之後,衣服破破爛爛,裏面的紙張卻毫發無損。這種打法往往是用於逼供,照這樣的打法,看起來是皮開肉綻,實際上是傷皮不傷骨,沒什麽危險,等犯人疼暈過去就潑水,潑腥了繼續打,在犯人招供之前壹般是出不了人命的。所以,後來就有這樣壹種現象,有些犯人估計自己可能會挨重板子(比如第壹種類型),而去賄賂衙役,這些衙役收了錢之後,自然就按後壹種打法打了。不了解其中內幕的官員往往也就被蒙騙過去了。怎麽說呢,對於肉刑,從來都是很血腥的,最簡單的肉刑也不例外,而肉刑雖然違反人道,但也算比較好用。比如新加坡現在就保留著鞭刑。呵呵,估計記吃不記打的人也不多吧^O^
漢文帝十三年(前167)發生了緹縈上書救父的事件以後,文帝劉恒下詔廢除肉刑,改用其他刑罰替代,其中當用劓刑的改為笞三百,當斬左腳趾者改為笞五百,但是,笞三百或五百大多能把人打死,這比原來的肉刑還厲害。於是漢景帝劉啟在前元元年(前156)下詔說,用笞杖與死罪沒有什麽兩樣,即使不死,也落重殘。因此他把文帝規定的笞五百改為笞三百,笞三百改為笞二百。這樣做,許多囚犯仍然被打死。到中元元年(前144),景帝又下詔把笞三百改為笞二百,二百減為壹百,並且“定棰令”。棰是笞杖所用的刑具,當時規定棰長五尺,用竹子制作,大頭直徑壹寸,小頭半寸,竹節要削平,行刑時抽打臀部。從此以後,按照這樣的規定,受刑的犯人才可以保全性命。漢代以後,笞杖之刑在執行時比較混亂,無有定規。南北朝時有的朝代嫌笞杖太輕,多改用鞭刑,或叫鞭杖。從隋代起,才正式把笞與杖分開,都列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之壹,其中笞刑最輕,杖刑稍重於笞刑,並且對笞杖的數目、刑具的尺寸、受刑的部位以及量刑的條款都作了明確規定,形成制度,由國家司法部門監督執行。關於笞杖的數目,隋、唐、宋、金以至明清,都把笞刑定為五等,從十下到五十下,每加十下則加壹等。杖刑從六十至壹百,也是每加十下加壹等。遼代刑重,沒有笞刑,其杖刑六等,五十至三百,每加五十下則加壹等。元代笞杖之刑的數目比較特別。其笞刑分六等,從七下到五十七下,每加十下則加壹等,杖刑六十七到壹百零七,每加十下則加壹等。這個數目是元世祖忽必烈規定的,他的本意是想減輕刑罰,對宋代規定的數目“天饒他壹下,地饒他壹下,我饒他壹下”,所以每等減了三下。實際上,元代將笞刑加了壹等,由五等變為六等,結果除笞刑的最低等外,以後的每壹等同宋代相比反而增加了七下。因此,元大德年間,刑部尚書王約啟奏說:國初規定笞杖十減為七,笞五十應減至四十七為止,不應再有五十七這個等級;杖刑應從五十七到九十七,不應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