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找準二審判決的根本錯誤之處。這需要從頭開始研究:起訴狀,答辯狀,證據目錄,庭審筆錄,壹審判決或者裁定書,上訴狀,二審庭審筆錄,二審判決或者裁定書,必不可少。有的案件很復雜,需要集中精力,甚至專門找壹個辦案點,避開鬧市區,避開幹擾,比如鄉下,帶著卷宗材料封閉辦公。如果壹個案件通過研究之後不能用簡短的幾句話概括出來,那就說明妳還沒有研究明白。妳自己都不明白,別人怎麽會明白?先自己想明白,再寫明白,說明白。辦理壹個案件,實際上就是找準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法官判決的思路。這可以從壹些指標中體現出來,比如:讓妳概述壹下案情(有的越講越糊塗,還不如自己直接看),說說原告是怎麽起訴的,被告是怎麽答辯的,都有哪些證據,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什麽,壹審是怎麽認定事實的,壹審判決的依據是什麽,妳認為能否站住腳;二審上訴理由是什麽,二審判決依據是什麽,有沒有道理。當事人為什麽還不服,他說的理由能不能站住腳。這些都是基本功。妳的回答,體現了妳的辦案思路,決定著將來再審的效果。
磨刀不誤砍柴工。必須先理出思路,有了思路就成功了壹半。什麽時候研究出思路,什麽時候動筆。案件過不了自己心裏這道關,就做當事人的工作,服判息訴。我們找出的錯誤必須涵攝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裏面,也就是所謂的法定再審理由。打完二審以後,當事人再有新證據的很少,我們要在壹些根本的實體和程序問題上下功夫。
二、將二審判決錯誤之處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表達出來,做到言簡意賅。這也是不易辦到的,能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表達出壹個復雜的問題,讓人家壹聽就明白,這都是高手、專家級別的。如果案件很復雜,可以先來個案情概述,讓辦案人員迅速了解案情。
必須把最重大的錯誤放在前面,這個錯誤應該是任何壹個審級或者階段都回避不了的。有時候就是關鍵的幾句話,畫龍點睛的幾筆,寫不出來不算成功。絕不可以主次不分,大錯,小錯,拿得準的,拿不準的,都往上寫,結果把重點要表達的給淹沒了。
三、明白再審申請書是寫給誰看的,也就是妳的受眾是誰。不能自我感覺良好。寫好之後,妳先讀讀,看看有沒有氣勢,有沒有力量,有沒有感染力,表達是否到位,能不能達到妳想要的效果,不行就接著修改。可以先放壹放,過幾天拿出來再改。也可以找人幫妳看看,問問他讀過的感受。我原來寫過的文書,現在回過頭再看,還是不滿意。寫給誰看的,就以那個人為目標,以打動他為目的。有的律師不在意再審申請書的撰寫,認為隨便找幾個點寫好先交上去,回頭再慢慢研究。這是很不負責任的行為。再審申請書決定案件審理的範圍。要知道,再審申請書是必須入卷的案件材料,代理詞不壹定入卷,庭審筆錄受制於各種因素,不能完整、準確體現妳的觀點。我都是把研究案件放在申請書的撰寫之前,不研究透徹不動筆。文書就是我們辦案思路的體現,之後的庭審代理意見都是其進壹步的延伸。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好的文書,是再審成功的關鍵。
四、要站在法官的角度思考問題。法官拿到妳的案件,他會想到哪些因素,也就是說有哪些因素會左右他的思維,我們要揣摩。要知道,壹個案件經過兩次訴訟,法官會本能地認為不會有大錯了,維護生效判決的權威和穩定是其首要考慮。所以,讓他下決心改判很重要。首先妳要讓他明白二審到底錯在哪兒,而且這些錯誤還都是根本性的,無可回避,如果不改就是失職。
有的法官會想,前面有壹、二審把關,參加審理的法官,直接的、間接的有十幾個,即使維持原判錯誤,也有前面的法官頂著,不能追究我壹個人,要錯大家都錯,我也不比人家高明多少。再者,目前的考核機制決定改判發還難度大,合議庭通過之後還要向庭、院長匯報,上審委會,改判發還案件是重點評查對象,關註度極高,辦案的壓力、風險可想而知。而且,改判還得罪人,改判誰的案件誰不高興,原來勝訴的當事人更有意見,等於把他懷裏的西瓜給奪走了。就是改判勝訴的當事人也認為他該勝訴,法官就應該判他勝訴。得罪壹圈人,沒落壹個人的好,還有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嫌疑。主審法官想到這些是不是很頭大,能不惹麻煩就不惹了。而維持原判就容易多了,判決書還好寫,按照壹、二審的意見稍微變動壹下就可以,甚至不需要完整閱卷。合議庭甚至主審人就可以決定維持原判,簽發文書,還沒有違法犯罪的嫌疑,發表意見義正辭嚴,占有道德上的優勢。大家都能解除壓力,唯獨敗訴那壹方不高興,但他已經敗過壹、二次了,悲觀、沮喪都嘗過了,心理承受能力強壹些。反觀那個勝訴當事人,他可是受不了的,他對勝訴的期望值很高,壹、二審都勝訴,再審憑什麽判我敗訴?
所以,不知有多少冤家錯案是在維持原判的掩護下造成的!改判有改錯的嗎?有,我也見過壹些,二審完整沒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法律沒有搞明白,憑自己的壹套邏輯判決。即便如此,改判起來也是難度很大,法律上、證據上說不過妳,他會說我內心確信認為妳沒有理。以上種種,作為法律人,尤其是法官、檢察官,如果沒有對公平正義的不懈追求,沒有強大的內心,沒有壹定的擔當,沒有過硬的專業能力,是不敢動那個生效判決的。這還沒有考慮摻雜其中的其他因素。僅僅面臨的工作量、難度和壓力,就足以讓主審法官望而卻步。
相比之下,壹審判案還是比較自由的,可選擇的範圍大,至少沒有上述煩惱。它的思路決定著二審、再審,甚至檢察院抗訴都得圍繞著它進行,為了維護壹審或者二審判決,得為它找理由、“打圓場”。實際情形,切切實實存在,我只是簡單分析壹下,讓大家知道再審案件代理中的著力點以及痛點、難點在哪裏。如果妳的當事人真冤,我們律師就要有針對性地去減輕主審法官人的辦案壓力,畢竟他是主審,先發表處理意見。其他兩個合議庭成員,都有很多案件要辦,是沒有多少精力關心妳的案件的。說服主審人,由主審人再去說服合議庭其他成員和庭、院長,妳的案件離勝訴就八九不離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