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用飼料必須符合《出口食用動物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的要求,新鮮餌料必須來自水生動物非疫區、無汙染區,並經檢疫機構認可的有效消毒劑消毒後方可使用。
(2)應提供專用飼料間,飼料間應防水、防鼠。
(3)做好飼料庫的清潔工作,落到地上的飼料要及時清理,保持幹凈整潔。
(4)飼料必須是養殖場指定的飼料品牌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註冊的飼料品牌,不得使用未經註冊的飼料。
(5)不得擅自在所有飼料中添加抗生素等違禁藥物。
(6)飼料要先進先用,保管好,防潮、防濕、防蟲、防鼠,防止結塊、黴變。
(七)養殖場不得使用或者儲存國家禁止使用的添加劑;不得使用或儲存進口國家或地區有特殊禁止要求的藥品。
2、用藥管理制度
(1)獸藥的使用應由農場專業技術人員發放和指導。
(2)用藥後及時填寫生產日誌,保留處方單以備檢查。
(3)不得擅自購買和使用處方藥。購買藥物時,必須獲得農場技術人員的同意和批準。購買藥品時,壹定要索要處方或發票、送貨單等。接受檢查。
(4)不要使用醫用消毒劑廠生產的消毒劑作為水產養殖的消毒劑。
(五)養殖場不得使用和存放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國家允許使用的藥物應當按照休藥期的規定使用。
(6)不使用進口國家或地區有特殊禁止要求的藥物。
(7)先用藥;註意保存,防潮防潮,防止變質過期;嚴禁使用過期變質的藥品。
(8)鼓勵利用光合細菌、芽孢桿菌等有益微生物進行生態養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