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哈哈壹笑,覺得取錢的人真是膽大心細,電光火石之間就做出了正確的決定,那壹刻我是認同這個決定的。
本來今天想寫這個段子誇壹誇取款人厲害,結果寫著寫著才發現銀行技高壹籌:雖然要錢的點子是玩笑話,但要錢卻是正經可行、有依有據的。
首先,說段子本身。
取款人拿走的是銀行的錢,放下的是自己的錢嗎?並不是的。慣常理解自己的東西才能處分,不是自己的怎麽可以處分呢?所以放下的應該是取款人有權利安排並放下的部分,也就是他的。但實際上還有壹個詞叫無權處分,妳有條件處分的東西並不壹定是妳的,比如說撿了壹塊別人不小心丟失手表,雖然不是所有權人,但作為占有人也是可以出賣、贈送的,只不過處分行為發生的作用還有待商榷。
而且錢作為種類物,並不需要區分每壹張之間的區別,只要到了取款人手上,就屬於取款人了,不需要區分哪些號碼是的是取款人的,哪些號碼是銀行的,取款人放下了五千塊錢是多余的,但究竟是銀行的還是他的,這就要看他當時是怎麽想的。
其次,說說取款機。
要說段子好不好,就看包袱好不好,取款機多吐錢最出名的就是廣州的許霆案了,當年他因為盜竊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現在我們看到多出來的錢我不拿總不會說我了吧,我就放在這櫃臺機上,總不能賴上我了。擔不擔責不好說,但之前許霆被定罪是怎麽回事兒呢?
2006年4月21日晚上9:56,許霆拿著僅剩下176.97元的銀行卡去取錢,本打算取100元,不小心輸成了1000塊,沒想到櫃員機竟然真吐了1000塊,更要命的是就扣了1塊錢,這誰頂得住呀,於是他先後取了175000元,老話說茍富貴勿相忘,他在取到錢之後把事情告訴給了同事,同事取了19000元,他也知道便宜不好占,就遠走他鄉,壹年後在陜西寶雞被抓。
逮捕、公訴、審理、判決、上訴、發回重審、最高院核準,最終以五年有期徒刑定罪,因為在獄中表現良好,2010年下半年假釋出獄。
本來吧,銀行離櫃概不負責就已經怨聲載道,許霆案出來之後大家更坐不住了:錢拿回來不就行了嗎,還要定罪?加上辯護律師的不當得利也沒有獲得法院的支持,當時的討論和關註壹樣多,都在最高院復核裁定書公布後有了定論。
再次,說要錢的事。
許霆被定為盜竊罪,是因為發現故障之後沒頂住誘惑生了歹念,段子裏的取款人有了前車之鑒,收起了占便宜的念頭,把錢放下走開,雖然有攝像頭,但銀行的錢最終還是不見了。
對銀行來說,錢是丟失了。對取款人來說,他如果拿走等著來要,要麽是不當得利要麽是盜竊罪,但盜竊可能性太小,畢竟真的進入訴訟程序肯定不會說想據為己有而是等著銀行打電話就還了,這都是常規操作。
段子的騷操作在於放下走開,妳怎麽丟的我不管但肯定不是我拿的,看似清白的取款人,其實在拿到錢的時候就已經脫不了幹系了。
物權法第九章中對遺失物作出了明確規定:通知、保管、上交、返還,只要錢過了妳的手,妳就有了這些義務,許霆當年取了不花、不跑、不想據為己有可能就沒有盜竊罪這壹說了。如果取款人不放下還好,放下了反而成了故意或重大過失:
物權法 第壹百壹十壹條 (遺失物的保管)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取款人放下的錢丟了,銀行是能夠以其沒盡到保管義務索要的,最終責任劃分就難分難辨了。
最後,應該怎麽辦?
取款機多吐錢也好,撿到別人的手表也好,哪怕後悔了也好,怎麽做才是最好的呢,如果不想添麻煩,就和快遞開箱拍視頻壹樣,從要撿的時候就開著攝像頭,壹直到派出所為止,這樣東西壞沒壞、少沒少就和妳沒關系了,不怕做不了好事,就怕做了好事被誤解,所以把自己摘幹凈也算好事情。
與其手殘撿了後悔,還不如不撿,但又怕丟的人著急,被別人撿跑了,就讓附近看著可靠的人來處理吧,也算妳努力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