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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處理事情的程序是怎樣的?

1,初步調查,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或者110發來的警情,先進行調查,包括調查嫌疑人(即打人者)和受害人(即被打者或被盜者)等。)對案件的發生、發展、結果、原因、手段、時間、地點及提出問題。

2.進壹步調查。在此期間,對證人和其他能夠證明案件和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進行調查,以進壹步查明案件的所有事實。這個周期壹般是8天。如果涉及傷害,可以進行傷害鑒定(也就是通常說的傷害鑒定),也可以進行物品損失鑒定(價格鑒定)。精神鑒定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3、審批,辦案人員根據案情,對照法律規定,拿出處理意見,逐級審批。

4.處理並處罰嫌疑人。如果雙方都不服處罰,可以重新考慮。

擴展數據

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免予處罰的。

(4)根據刑法規定的不審不訴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已經死亡。

6.其他法律、法規免除刑事責任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