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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審核?不動產登記程序是什麽?

在如今,關於不動產的問題,有很多人都會很關註,因為每壹個人都想知道自己的不動產情況是怎樣的,所以這個時候,我們就必須要進行登記查詢,不過有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要怎麽查詢或者是審核等等,接下來說說不動產登記審核?不動產登記程序是什麽?想了解的朋友們壹起來參考壹下。

不動產登記審核

1、不動產登記制度屬於物權法範疇,我國物權法尚在制定當中,現行民法中尚未采用物權這壹概念,僅在《民法通則》等法律中規定了壹些財產所有權之類的物權性權利。

2、不動產登記制度主要規定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規中。《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三款規定,房地產權轉讓或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3、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第12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此條規定將原土地管理法中的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必須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手續中的必須改變成了應當。其立法本意反映了對於不動產權屬變更這種民事行為,權利行使壹般應有當事人自己來決定,不宜過多使用行政手段幹預的基本思想。

換言之,並不主張完全的登記要件主義。而更多的反映了登記對抗主義的主張即登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申請登記的權利只有在登記後,權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在相對人之間即使未經登記,只要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合同適法,不違反社會公***利益,那麽就當然產生效力,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4、可以說我國目前在法的層次上,關於不動產登記的效力的規定是較為模糊的,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釋,導致不同的法律效果。雖然在法的層面上對登記效力的規定不夠明確,但是在部門規章中卻明顯的主張成立要件主義的立法主張。

在原國家土地局1995年頒布,1996年2月1日實施的《土地登記規則》第69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規定如期申請初始土地登記的,按照非法占地的處理辦法論處;對凡不按規定如期申請變更土地登記的,除按違法占地處理外,視情節輕重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註銷土地登記,註銷土地證書。

不動產登記程序是什麽

1、申請登記。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由雙方當事人***同申請。下列事項,壹方當事人可申請: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權利人姓名,名稱等發生變化而申請登記變更的;因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生效的文書而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申請變更登記或異議登記的;不動產滅失或權利人儀棄不動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2、受理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登記事項自記載幹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當我們看了這篇文章,相信大家對於不動產登記審核,不動產登記程序是什麽的相關知識也有所了解了吧,以前對於這方面的知識不是很了解的話,那麽,現在清楚了就可以行動起來,不過有壹些地方,是可以網絡燈具的,但是有壹些地方是我們必須要帶齊相關的材料去相關的部門進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