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機動車是指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和輪式專用機械車;
(二)非機動車是指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和殘疾人專用車。
第七條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通過道路的車輛或者行人應當優先通行本道路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
在本條例未規定的情況下,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過。
第十五條車輛和行人必須遵守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規定。
第十六條車輛和行人遇有燈光信號、交通標誌或者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的指揮不壹致時,應當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載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準超過駕駛證上核定的人數;
(二)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行。但大型貨車短途運輸時,車廂可附載1至5人,必須預留安全座位。當裝載高度超過保險杠時,貨物上不允許有乘客;
(3)貨車掛車、拖拉機掛車、半掛車、平板車、起重車、自卸汽車、油罐車不準載人。但是,有安全保險或者乘坐裝置的拖拉機掛車和半掛車、平板車、起重機和自卸車,經車輛管理機關批準,可以搭載壹至五名押運人員或者裝卸人員;
(四)貨車車廂內超過六人時,車輛和駕駛員必須經車輛管理機關批準,方可行駛;
(五)除駕駛室和車廂外,機動車其他部位不準載人;
(六)不準將十二周歲以下的兒童附在兩輪、三輪摩托車的後座上。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六十三條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必須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2)穿越車行道需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必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必須註意來往車輛,不得追逐、奔跑;沒有人行橫道的,必須直行通過,不允許車輛接近時突然橫穿;如果有人過立交橋或地下通道,必須走街過巷或地下通道;
(三)不準跨越、倚靠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道口護欄;
(四)不準在道路上接車、追車、強行停車或拋物砸車;
(5)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高速公路上行走時,必須由成人帶領。
(六)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壹)、(二)、(三)項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遊行過馬路時,每隊不超過兩人。兒童隊列必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成人隊列可以靠近車行道右側行進。
在直線穿越車行道時,必須快速通過人行橫道;如果沒有人行橫道,必須直行通過;必要時可以暫停長隊。
第六十五條乘客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公共汽車、電車、長途汽車必須依次在站臺或指定地點等候,先下車,待車停穩後再上車;
(二)不準在車道上叫出租車;
(三)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和長途汽車;
(四)機動車行駛時,身體任何部位不得伸出車外,不得跳躍;
(五)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站在或坐在車廂欄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