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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民法典出臺了,關於遺囑繼承方面有哪些變化?誰能給具體說說?萬分感謝!

新增“居住權”、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在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

議的民法典草案中,圍繞老年人群的壹系列制度創設在社交媒體上的討論度居

高不下。這些新提法、新制度既迎合了老年人群的多元需求,也刻上了鮮明的

時代特色。

亮點1:新增“居住權”,破解“老年不婚族”現象

在生活中,我們會發現許多老年人在另壹半去世後,並沒有選擇再婚,而是采取同居的做法,也就是俗稱的“老年不婚族”。其實,這些老人並不是自己沒有意願再婚,而是在當時的法律制度下,由於再婚會帶來壹系列財產分配上的矛盾,特別是子女的反對,所以只好“不婚”。子女反對的原因,也主要是因為擔心父母的後老伴及其子女可能因為遺產繼承而分走本屬於原生家庭的財產,做法雖然不妥,但原因可以理解。

“老年不婚族”在現實中面臨的問題非常多。比如,在入住養老院或者醫院

時,由於並非合法配偶,因此無法簽名,為此帶來了不少麻煩。此次民法典草

案引入了“居住權”這壹概念後,老人們既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確定房產的

分配給子女,防止因為配偶在自己去世後再婚導致財產外流,同時也能通過遺

囑設立“居住權”,保障配偶在自己去世以後依然能享有居住權,防止子女提前

賣房,可謂壹舉兩得。

亮點2:自閉癥兒童終於有了“遺產管理人”

這些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於合理分配財產的需求越來越多元。許多人在自己去世以後,並不希望將自己的財產壹次性分配。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種因素造成這壹現象。其中壹類重要原因就是遺產繼承人並沒有遺產管理能力,包括自閉癥兒童等。在許多國家,遺囑信托這壹做法十分普遍,受托人既可以是信托公司,也可以是委托人信任的親朋好友,他們根據合同內容對遺產進行管理。雖然起源於英國的遺囑信托已經有十分悠久的歷史,但由於“信托”二字對普通老百姓來說意味著壹定的資產門檻,因此在國內普及率並不高。

此次民法典草案特地引入了“遺產管理人”這壹制度,並針對不同情況下遺

產管理人的明確都進行了規範,還提到了他們應當承擔的義務、履行的責任。

對中國普通老百姓而言,這也代表著他們未來多元化的遺產分配需求都可以滿

足。

亮點3:遺囑效力從“公證優先”轉向“時間優先”

此次民法典草案中的壹大亮點就是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這是為了充分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我們怎麽理解遺囑效力規則呢?比如說,遺囑人在生前訂立了多份遺囑,包括

公證遺囑、打印遺囑、口頭遺囑等。這些遺囑的分配方式可能並不壹致,相關

利益人會因此產生矛盾。過去,我們都是以公證遺囑為優先的,只要其中壹份

是公證遺囑,就采納公證遺囑上的分配方式。

民法典草案中將這壹規定刪去,意味著遺囑效力從“公證優先”邁向“時間優

先”。也就是說,壹旦發生遺產糾紛,以遺囑人最後訂立的那份遺囑為準,打印

遺囑、錄像遺囑、危急時刻的口頭遺囑都可以。這樣規定的好處是充分尊重了

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亮點4:適應時代需求,新增打印遺囑、錄像遺囑

實際上,在目前許多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已經碰到了許多采用打印遺囑的案例。打印遺囑、錄像遺囑的被認可,將能更大程度上保障遺囑人的權益。

同時,民法典草案對打印遺囑也有十分詳細的規定。比如,必須有兩個以上的

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壹頁簽名等。

不過,相比於手寫遺囑,打印遺囑由於可以鑒定的對象只涉及到簽名日期,

因此在鑒定時難度更高,而且存在見證人串通,非現場見證,或者無法提供證

明的風險。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遺囑人通過公證處或者中華遺囑庫這些專業

機構登記遺囑面臨的法律風險更小。不過,打印遺囑、錄像遺囑被認可仍然是

民法典草案順應時代需求的創新性突破,在實際操作中能為那些來不及訂立公

證遺囑的遺囑人提供壹份保障。

摘抄自中華遺囑庫民法典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