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行使的財產處置權,不影響子女贍養義務的實現。子女在生活中遇到困難時,仍有法定贍養義務,包括支付醫療費和必要的生活費(喪失贍養能力的子女除外)。至於到底是母親錯了還是女兒錯了,那就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了。母親的做法不合理,不符合後繼承法。這種危機都是母親的“重男輕女”思想造成的。另壹方面,女兒也不能以父母將全部財產給兒子為由拒絕贍養。
錢比媽媽重要嗎?媽媽沒錢,我們就不孝順?母親白辛苦把我們養大。她是不是因為沒有給我們留下任何財產而冒著生命危險?從感恩的角度來說,治病救人是第壹位的。與其留下遺憾,不如關愛女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二十壹條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女兒應該贍養父母,治療重病的母親,不管是否得到財產。相反,母親也應該反思自己。不管是兒子還是女兒,手心手背都是肉,還是壹視同仁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