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1,綠燈亮時,允許車輛通行,但轉彎車輛不得妨礙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
2.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3.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二、黃燈亮時,以下三種情況不視為闖黃燈,不予處罰。
1,黃燈亮時,停在停止線前剎車;
2.黃燈亮時,車身壓著或越過停止線,但只要剎車就不視為闖紅燈;
3.黃燈亮時,車身任何部位已經越線,可以直接通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六條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和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允許,黃燈表示警告。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或者損壞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廣告牌、管線等上種植的樹木或其他植物,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