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擔保單位的範圍
主要經營糧油、生鮮、母嬰用品等生活必需品。
第二,嚴格的開放條件
(1)供應商保障單位應嚴格按照《長春市重點場所疫情防控閉環管理工作方案》執行防疫相關規定和措施,統壹安排員工閉環集中管理,有效降低經營場所疫情傳播風險,發現感染立即報告和處置。
(二)所有員工7天內至少三次核酸檢測結果為陰性,最新結果在上崗前24小時內。自3月3日起,未接觸過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在封閉控制區外生活工作場所,且無發熱、幹咳等呼吸道癥狀的人員可外出工作,嚴禁帶病上班。
(3)所有員工應遵守防疫要求,上崗時佩戴N95口罩、防護服和手套,做好個人防護。嚴禁擅離崗位和單位,必須每天做壹次抗原檢測或核酸檢測(單人單管)。
(四)快遞物流人員在投遞時,要自覺接受交警等部門的檢查和登記,嚴禁隨意變更路線。
第三,嚴格登記
所有員工,如保險供應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以及與其有業務往來的供應商、裝卸工和快遞員,都必須進行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四十八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動員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應急措施。
第四十九條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壹)組織搶救和治療受害者,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並采取其他救援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記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施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3)立即修復受損的交通、通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威脅人員提供住所和生活用品,落實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相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相關場所,暫停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人群活動或者生產經營活動,采取其他防護措施;
(五)啟用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財政儲備資金和應急救災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的物資、設備、設施和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證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嚴厲查處囤積居奇、哄擡價格、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嚴懲哄搶財物、擾亂應急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秩序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和衍生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