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兩屆奧運會的成功舉辦,讓北京乃至中國成為世界的焦點。當奧運會的大幕緩緩落下,人們開始盤點北京奧運會帶來的壹切。其中,國家體育場——鳥巢作為“新北京”的標誌性建築,也是當今中國最著名的現代化建築,無疑是極其寶貴的奧運遺產。
獨特的建築風格
作為壹件建築作品,鳥巢有著獨特的建築風格。BOCOG官方網站上的國家體育場簡介指出:“弧形門式鋼桁架(鳥巢)圍繞碗形座位區設計,空間結構科學簡潔,建築結構完整統壹,設計新穎,構造獨特,是國內外公認的獨特建築。”
鳥巢的建設體現了“綠色奧運、科技奧運和人文奧運”三大理念。它不僅是北京奧運會的獨特地標,而且在世界建築發展史上具有開創性的意義。鳥巢不僅是具有很高藝術價值的建築作品,還承擔著北京奧運會開閉幕式、田徑比賽、男足決賽等重要任務。
可見,鳥巢作為北京奧運會核心的標誌性建築,已經成為北京奧運會的標誌之壹,成為“新北京新奧運”的精神象征,其商業和社會價值不可估量。“鳥巢線交織形象”雖然不屬於《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中所列的奧林匹克標誌,但實際上,它已經被視為具有代表性的奧林匹克元素,廣泛應用於各種奧林匹克公益宣傳和奧林匹克贊助商的產品廣告中。
善用鳥巢形象被質疑。
然而,自2005年以來,鳥巢的形象出現在許多非奧運贊助商的商業廣告中。顯然,這些企業試圖利用鳥巢的形象來引導消費者認為自己與鳥巢乃至奧運會有某種聯系,從而達到發展“眼球經濟”的目的。
特別是隨著奧運會的召開,這種企圖利用鳥巢形象打奧運“擦邊球”的行為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甚至涉及壹些大型企業。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規定,擅自使用鳥巢形象進行商業宣傳是否屬於侵權。因此,筆者認為,能否參照我國《商標法》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對鳥巢商標和國家體育場企業名稱專用權保護的立法意圖,保護鳥巢形象專用權,規範和引導鳥巢形象的合理使用,值得各界人士深思和探討。
特色建築成為城市亮點。
鳥巢無疑是壹個建築作品。建築作品是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形式出現的具有美學意義的作品,是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作者認為著作權法應該保護的是各種建築作品中所蘊含的設計者和建設者的智慧,它是壹種原創的藝術元素,是符合人們審美需求的。
由於文藝作品的獨特性,進入自由競爭的商業時代後,文藝作品開始產生新的價值和功能,即延伸出藝術作品的獨特性,轉化為商品標簽,起到標示商品、保證質量和廣告宣傳、引導消費者區分不同商品提供者、降低搜索成本的作用。因此,壹些專門設計的文字作品、藝術作品、圖形作品、模型作品逐漸轉化為廠商名稱、商標等。,受商標法和版權法保護。
隨著現代信息的發展,企業開始以各種形式向消費者展示自己。除了商品商標、廠商名稱、代言人,企業建築也成為商家樹立企業形象、渲染個性色彩的新工具。比如分布在世界各地的鳳凰生產廠房,保持了完全壹致的建築特色;在中國,鳥巢、水立方和國家大劇院以其鮮明的建築風格成為北京城市景觀的新亮點。
立法保護仍在探索過程中
可見,如今的建築不僅本身作為藝術品具有審美價值,更是建築業主表達身份的特殊符號。換句話說,建築物的形象是從建築物的外觀特征中抽象出來的壹種特殊的商業符號。在商業活動中識別這些商業符號,具有突出權利人特殊地位、吸引消費者註意、帶來商機的作用。筆者認為商業符號直接支配和受益的權利可以稱為建築物形象權。
在我國現有的立法體系中,只有《廣告法》第47條規定,未經同意,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構成侵權。但對於“他人形象”的外延,官方並沒有任何解釋。通常應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形象,但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尚無形象權保護的成功案例。
從形象權保護制度的國際立法模式來看,各國也都處於探索階段。美國更成熟。目前已有24個州在成文法或判例法中明確承認形象權,將其定義為壹種財產權,受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英國沒有專門的形象權制度,但受到著作權法、商標法、外觀設計法和反不正當競爭的“打假訴訟”的保護;屬於大陸法系的德國和日本早已引入了商業形象權的概念,但裁判案件的依據仍然是傳統的知識產權法。
建築作品也是名片。
目前,我國還沒有明確的保護肖像權的立法。有人認為,建築物形象的保護仍然屬於著作權的範疇,因為建築物的特性必須在具體的著作權作品中表現出來,如圖片、模型、三維動畫等。
5438年6月+2007年2月,德國保時捷股份公司訴北京特和雅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建築作品侵權糾紛壹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壹審認定被告建築作品與原告主張的北京保時捷中心大樓相同,構成著作權侵權,判決被告賠償原告654.38+05萬元及相關合理費用。這壹判決依據的是《著作權法》關於建築作品著作權的相關規定。
關於本案,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進壹步思考,原告在全球擁有600多家具有相同特色的保時捷中心,其中不僅包含建築師的智慧之作,也體現了保時捷公司的壹些獨特品質和形象。如果被告並未實際建造真實的建築,只是將保時捷中心的部分建築特征抽象成物品或圖案,用於汽車服務中,如商業廣告背景、員工服裝、徽章等,那麽本案是否還能依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認定侵權並停止侵權?
建築物所有權人通過長期的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而建立的無形的名譽和信譽是依附於建築物的外觀特征,但並不局限於實體建築物。這是樓主的形象。筆者認為,在上述案例中,侵權人不僅僅是想模仿建造壹個漂亮的建築,更重要的是,這個建築會讓消費者認為侵權人與保時捷有某種聯系,從而達到宣傳的目的。
有效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著作權法保護文學藝術作品滿足人們審美需求的基本使用價值;形象權是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形象利益,以及特定建築物、地理、歷史特征的指示功能的特殊使用價值。因此,傳統著作權法只保護建築作品的外觀特征,而形象權保護的實質與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明顯不同。
如果樓主身份特殊,有壹定的社會影響力和號召力,如名人、知名企業、政府組織等。,並且建築本身的藝術特征與建築所有者之間存在著密切的壹壹對應關系。那麽,正如名人形象應該得到保護壹樣,建築物特征所體現的權利人形象也應該得到合理的保護。同樣,如果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形象是由特定的地理特征、建築、歷史傳統等因素構成的,那麽這些因素共同代表法人的整體形象,成為形象權保護的對象。
因此,關於形象權的法律地位,筆者更傾向於將其定義為壹種新的人格權,不屬於著作權的範疇。當具有獨特藝術特征的建築物越來越多,當藝術特征被復制的形式越來越多樣化,當更多的商家利用建築物的藝術特征為其商業廣告謀取利益,對建築物所有權人造成損害時,應當單獨提出建築物所有權人形象權的概念並予以保護。
鳥巢形象的合理使用
以鳥巢為例,鳥巢線條交織的形象,即鳥巢主人的形象,是從鳥巢放射狀門式鋼桁架結構的建築外觀特征中抽象出來的商業符號,體現了鳥巢的建築美學特征和鳥巢的奧運象征意義,具有獨特性、顯著性和象征性。
筆者認為,鳥巢權利人的形象權,包括對鳥巢形象的保管、使用、控制和維護的權利,是基於權利人建立的鳥巢形象與奧運會的對應關系,並為其帶來企業聲譽、市場關註和商業機會。
事實上,由於鳥巢的特殊地位,與鳥巢的交易、贊助、投資等任何關系都有巨大的商業利益。由於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保護造型獨特的建築物外觀,擅自使用鳥巢形象的做法正好處於侵權與不侵權的邊緣,使用鳥巢形象產生的廣告效果要比其他方式好得多。因此,未經授權在商業廣告中使用鳥巢的形象有日益擴散的跡象。
雖然目前壹些企業和組織選擇通過合法手段取得鳥巢形象的使用許可後再使用,但筆者認為,為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鳥巢作為奧運遺產的健康形象,有必要明確界定鳥巢形象使用的法律範圍,依法規範其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