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註冊名稱要求是什麽 先明確這裏所說的 分公司 的含義,分公司是指 公司設立 的壹個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並受公司直接 管轄 ,管轄範圍是全部的人事、業務和資金,因而也沒有自己的 公司章程 和財產,發生糾紛時產生的 民事責任 也是屬於公司處理。不少人容易把分公司和 子公司 弄混,最大的區別在於子公司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另外從公司事務上來看,子公司受到的更多是間接管轄而不是直接控制。
(1) 分公司 沒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 民事責任 ,其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並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壹致的。
(2)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法律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第十四條規定了公司分支機構的命名要求,其中分兩種情況進行區分,壹種是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也就是子公司,壹種是不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也就是分公司,此時分公司的民事責任其實還是由總公司來承擔的。分公司的名稱要有從屬公司的公司名,並且註明分公司所在地地名和分公司所屬的行業,以分公司、分店等後綴作為名稱的結尾。舉個例子,壹家叫科技創新的公司要在 上海 設立分公司 ,分公司從事的行業與所歸屬的企業是壹樣的,那分公司名稱 就是科技創新上海分公司。子公司的名稱應該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也可以用所歸屬企業名稱中的部分名稱,並且如果子公司再往下設立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不可以使用所從屬企業的公司名稱。 還有壹個需要註意的,設立了分支機構的公司並不是都能被稱為總公司,也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第十四條,其中規定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的企業才可以在名稱中使用“總”子。 再說說設立分公司的程序,《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中規定,決定設立分公司的需要在決定作出後算起的壹個月內向當地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分公司登記時包括名稱、負責人、 經營範圍 和營業場所等事項,因而需要提前準備公司法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和其他文件。 當然,公司名稱的命名還要遵循壹定的壹般性規定,在分公司名稱提交審核時,工作人員會遵循壹般性規定進行審核。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名稱不可以有什麽內容、應當含有什麽內容和其他規定,先說不可以有什麽內容,企業名稱內不可以有損害國家社會利益的、外國國家地區名稱、政黨社會團體名稱、外國文字、阿拉伯數字、漢語拼音字母、容易造成公眾誤解的。名稱中應該含有法律和行政規定中需要包含的內容,比如分公司的名稱中要含有行業、所在地和分公司後綴。還有就是企業名稱不可以與已有企業的名稱重復,這些都是進行企業命名的時候需要註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