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機關可處以警告、罰款”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違反法律規定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