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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女職工哺乳期可以詳細說說嗎

法律主觀:

懷孕生子對於每壹個女性來說都是壹條必經之路,這似乎也是上天賦予女性的壹種特殊使命,可以讓原本青春活力,朝氣蓬勃的少女們得到壹次徹徹底底的蛻變。壹、女職工哺乳期的待遇有哪些1、用人單位對於女職工不得以其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其工資待遇。2、如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方可終止合同。3、有不滿壹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壹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4、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法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哺乳期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壹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作業。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6、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總之用人單位不可以因為女職工在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資待遇,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上夜班,並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以上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規定禁忌哺乳女職工從事的工作。二、哺乳假的法律規定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動計劃生育,促進優生優育,提高民族素質,國家制定了女職工哺乳假的規定。具體如下: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1](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為有不滿壹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安排每天不少於壹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壹個嬰兒每天增加壹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立哺乳室。機場、車站、碼頭、大型商場等公***場所應當設置母嬰室,並配備相應的設施,為哺乳提供便利條件。3、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七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希望大家看完後對“女職工哺乳期的待遇有哪些”有壹個整體的認知。

法律客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