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時任臨時中央政府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的毛澤東簽署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其中關於社會保險的條文有13條,占全部法律條文的十分之壹以上。
勞保條例起草於1949 165438+10月26日。1951年2月23日,條例經國務院第73次會議討論通過。
1969年《關於國營企業財務工作若幹制度改革的意見(草案)》出臺,規定“所有國營企業停止提取勞保福利,原用於勞保福利的勞保費用從業務中列支”。勞保失去統籌機制,成為企業保險。財政部凍結了工會統壹管理的勞動保險基金。我國勞保基金18年從全國工會劃轉,後改為企業自行繳納勞保,產生了壹系列問題。
1975年9月,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勞動總局,受國家計委委托。65438-0978年,國務院發布《老弱病殘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勞保制度開始部分重建。這兩個辦法是對1958頒布的退休辦法的全面修訂,也成為“文革”後國家恢復和重建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標誌。1979年7月,勞動總局成立保險福利司,國家勞動總局開始實施勞保管理。
後來,隨著我國財政經濟狀況的改善和大規模經濟建設的發展,國家頒布了救災、優撫、安置等壹系列社會保障政策,並根據社會發展對相關政策進行了豐富和調整。在養老保險方面,實行了統壹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職工退休制度。
醫療保險方面,企業職工仍按《勞動保險條例》執行勞動保險醫療,各級政府、政黨、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在女職工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方面,延長了休假時間,提高了待遇標準。
同時,國家每年在社會福利方面投入大量資金,企事業單位也努力做好職工福利,讓廣大職工得到更高水平的福利保障。所有這些政策和措施構成了中國計劃經濟時期社會保障的主要內容。
這項制度按照社會主義為廣大工人階級提供國家保險的指導思想,以統收統支的計劃經濟為基礎,為廣大勞動者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在新中國成立後的幾十年社會主義建設中,對調動廣大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