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舒城縣規劃區內因公共利益和實施城市規劃征用集體土地,需要拆遷房屋的。
第三條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土地征收上房屋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農民集體房屋、鄉鎮企業生產經營用房、農民私有房屋及其附著物,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補償標準根據有關規定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五條拆遷安置實行自拆自建。被拆遷人需要重新安排建設用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村集體土地範圍內進行選址規劃,村集體土地範圍內沒有可供選址規劃的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鄉鎮集體土地範圍內進行選址規劃。
根據規劃要求,被拆遷人原則上以戶為單位在規劃的農村居民點自建房屋。自建用地手續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對被拆遷房屋產權人,按照被拆遷房屋永久性結構房屋建築面積每月1.5元/平方米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計算。臨時安置時間按實際月份計算,最長不超過12個月。臨時安置的房屋由拆遷人自行解決。搬家費是每戶壹次性補助500元。
鄉鎮村辦企業停產停業損失和設備搬遷費用,按被拆除廠房結構補償標準的30%給予壹次性補助。
第七條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按照《舒城縣規劃區建設用地統壹征用供應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下列房屋及其附屬物不予補償:
(壹)征地公告發布後建造的建築物或附屬物;
(二)征地公告發布後,種的樹、搶的井;
(三)違反殯葬管理規定修建墳墓的:
第九條無有效產權證的房屋可按本辦法補償標準的80%進行補償。
對於擁有壹套以上房屋的拆遷戶,部分房屋拆遷後剩余宅基地面積達到160m2,非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拆遷戶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十條拆遷人確需使用其他集體土地進行安置的,應當對用地單位給予補償。補償費由負責選址規劃的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從土地補償費中預留。
第十壹條新規劃的農村居民點拆遷後自建的,由征地單位按照永久性結構房屋建築面積30元/平方米的標準補貼公共* * *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拆遷範圍內的拆遷戶,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負責安置;貧困戶由村民委員會從土地補償費中安置。
第十三條有下列影響及時供地情形之壹的,征地拆遷事務實施單位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在辦理被拆遷房屋證據保全公證後實施拆遷:
(壹)產權不清晰的;
(二)物業糾紛壹時無法解決的;
其他確因某種原因不能自行拆除房屋的農民,由當地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實施征地拆遷事務的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壹)已達成拆遷協議,被拆遷人拒絕在約定期限內拆遷的;
(二)補償標準由縣級政府爭議,但不能達成協議,且被拆遷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省政府申請裁決的;
(三)補償爭議經省政府裁決,被拆遷人拒不執行的。
實施強制拆遷前,應當辦理拆遷標的保全公證。
實施強制拆遷前,應當辦理證據保全公證。
第十五條征收集體土地需要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應當按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幹擾、阻撓、抗拒拆遷工作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侵占、挪用拆遷補償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征地拆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7年4月0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