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著裝得體,舉止文明,語言文明;
“(二)等候服務、上下樓梯、使用電梯有序;
“(三)愛護花草樹木,不在公共綠地內踐踏草坪、攀爬花草樹木或者采摘水果;
“(四)愛護公共設施,不得擅自在樹木、地面、電桿、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張貼、懸掛物品;
“(五)廣場舞、露天歌唱等活動應當合理選擇場地和時間,控制音量;
“(六)不得在學校、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散發商業傳單、卡片等廣告資料;
“(七)不在禁止區域和時間燃放煙花爆竹和非法施放高音電子禮炮的;
(八)不得在城市道路、廣場和居民區公共區域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或者播放哀樂二、增加壹條,作為第十條:“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公共衛生和文明行為規範:
“(壹)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應掩住口鼻,患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應戴口罩;
“(二)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樣本采集、隔離和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三)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讓他人;
“(四)不隨地吐痰、便溺,亂倒垃圾、汙水和糞便;
“(五)文明廁所,即時沖水,保持整潔;
“(六)不得向水體、河流和海岸丟棄或者堆放廢棄物;
(七)不亂扔果皮、紙屑、煙頭、飲料罐、口香糖、食物殘渣、塑料袋等廢棄物三、增加壹條,作為第十六條:“文明用餐,在餐飲服務機構用餐時,兩人以上提倡使用公用筷子和勺子或者單獨用餐。餐飲服務機構應當配備公用筷子和勺子或者提供分餐服務。”4.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七條:“改掉亂吃野生動物的惡習,不得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5.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公開招聘文明引導員,開展禮儀示範、文明習慣養成、秩序維護等方面的宣傳引導服務,勸阻不文明行為。”六、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其中“第九條”改為“第十條”;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將第三十壹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其中第十條改為第十壹條;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其中“第十壹條”改為“第十二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