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車前超過15天(不含)退票不收費。比如100元的機票,出發前15天退票,不收退票費。
(2)乘車站發車時間48小時以上退票的,按票價的5%計算。比如100元的機票,起飛時間前48小時以上退票,收取5元退票費。
(三)汽車站售票超過24小時,不足48小時按10%的票價退票。比如100元以內的機票,在起飛時間前24小時以上、起飛時間前48小時以內退票,收取10元的退票費。
(4)停車不足24小時按票價的20%計算。比如100元的機票,24小時內退票,收取20元退票費。
(5)發車前48小時至15天內改簽或換站至其他車次,發車前15天退票的,仍收取5%的退票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第十壹條鐵路運輸合同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旅客和托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客票、行李票、包裹票和運單都是合同或契約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按照車票載明的日期和車次乘車,到達目的站。由於鐵路運輸企業的責任,旅客不能按照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還全部票款或者安排乘坐其他列車到達同壹目的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