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離婚案件中有三個有爭議的問題:
第壹,夫妻關系是否確實已經破裂;
第二:離婚後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如何支付;
第三:家庭財產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能就以上三個關鍵問題達成壹致,可以直接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既省錢又省時。不過,李律師建議,去之前最好寫好離婚協議書,雙方簽字,把雙方的意思固定下來,避免去民政局辦手續的時候因為壹些小問題發生爭執,從而避免多次去民政局辦完的尷尬。
但是有近40%的離婚糾紛,男女差異很大。他們無法就離婚協議達成壹致,只能聘請律師調解,直到上訴到法院。有些當事人甚至省略了聘請律師的步驟,直接去法院訴訟。
壹、立案時應註意的問題。
(1)認真審核提交的訴訟材料,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1.避免被告有兩處住所的情況。
根據相關要求,壹方當事人立案時,應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起訴書;
(2)結婚證;
(3)身份證;
(四)財產清單。
需要註意的是,提起訴訟前,應核對雙方現住址是否與戶口本或身份證上的壹致。特別是被告的信息不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地址,否則有的法院會要求當事人提供被告現居住地的證明,壹般是現居住地居委會的證明。這個很麻煩。如果當天不能立案,還要去被告居委會開證明,費力費事。所以立案前要註意核對提交的訴訟材料,避免出現被告有兩個以上地址的情況。
2.規範投訴的寫作。
起訴狀最好用固定格式書寫,註意原、被告地址的郵政編碼,以及雙方的聯系電話和手機,方便法院聯系當事人。
有的原告壹肚子委屈,所以寫起訴狀的時候,比如寫小說,講幾千字,或者羅裏啰嗦,就沒必要把家裏發生的事情都寫出來。在正文中,簡單陳述情感不和諧的原因和表現就夠了,不要有太多事實性和記憶性的解釋,否則層次性不強,輕重緩急不清,判斷混亂,適得其反。
(2)關於提交財產清單的問題。
因為離婚糾紛和財產糾紛是壹起處理的,法院是按照爭議財產的多少來收費的,所以法院會要求原告提交財產清單。李律師還是建議當事人盡量少列財產數額,預交訴訟費。這並不是為了避免惡意支付訴訟費,而是因為起訴後,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即仍有協商離婚的可能。但如果壹旦達成共識就撤訴,那麽向法院繳納的訴訟費只能退壹半。所以,付出的越多,“損失”也就越大。對於法院來說,由於公開審理可以責令原告按照財產數額繳納訴訟費用,法院可以通過這個救濟渠道收取本應收取的費用。
(三)關於案發前後的時間。
有的法院周壹到周五每天都可以立案,有的法院在特定時間段(如周五上午或下午)不立案。所以最好安排在周壹到周四立案,最好在下午4點前立案,否則下午4點後法院可能不受理。
立案後要註意記住自己的案號,詢問立案人員案件什麽時候可以移送民事法院或者哪個法院,然後及時聯系法院法官了解案件進展。壹般立案後,三天內就可以移送民事法院或者法院。所以立案三天後打電話給案件承辦人就能查到。
(四)關於附帶申請調查取證文書的問題。
由於法律法規的限制,壹般情況下,壹些具體的證據,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賬號等,在訴訟前是無法調查的,只能委托法院調查,或者向法院申請調查令。但如果對方知道向法院報案的原件,很可能會立即將資金轉移。因此,我們的婚姻律師建議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附上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或調查令申請書,並註明先查詢後送達的理由,以免“打草驚蛇”,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壹旦查清楚賬戶裏還有不少資金,還是考慮采取財產文書保全來主動。
二、答辯期間應註意的問題
(壹)補充應當提交的證據,防止舉證期限屆滿。
根據最高法院的舉證規則,壹般法院在立案時會同時給原告出具證明函。離婚案件中法院舉證的時限壹般有兩種,壹種是立案後七日內,壹種是開庭前。如果是第二次舉證時限,問題不大。開庭前付清就行了。如果是第壹次時限,壹定要按時交證據,否則很可能被對方律師抓住把柄,陷入被動。
(二)註意與主審法官聯系,及時了解開庭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雙方當事人。但由於開庭時間會影響雙方庭外調解的進度和成功率,因此提前了解法庭安排尤為必要。另外,如果對方付出了防禦,也可以在第壹時間了解並閱讀,讓妳了解對方的心理動態。
(三)不放棄與對方當事人調解協商的。
雖然官司打到法院,但不代表雙方壹定要“法庭上見”。壹定程度上,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讓雙方認識到客觀事實,慎重審視自己的離婚訴求,但會增加庭外和解的可能性。所以期間也需要聯系對方進行調解。
三、開庭時應註意的問題。
訴訟材料,如身份證,訴狀和原始證據,必須帶在壹起。法院壹般會要求當事人陳述,最好寫在前提上,邊看邊說。由於原、被告的角度不同,準備的陳述材料也不同。作為原告,在陳述時,應盡量陳述清楚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和事實,並附相關事例。作為被告,我們應該盡量把重點放在夫妻關系還沒有惡劣到要分手的程度,講道理。不要強調對方在某壹點上的說法不符合事實,而要把握大方向,不要被對方牽著鼻子走,陷入訴訟的被動。
離婚訴訟屬於民事訴訟,分為起訴、審理、判決三個階段。
1.起訴就是人們常說的。離婚訴訟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壹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與另壹方的婚姻關系。以下條件必須適合起訴離婚:(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二)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3)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理由。
起訴狀包括以下內容:(1)原被告姓名、年齡、籍貫、工作單位、現住址。(二)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或者理由。(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訴狀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司法機關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立案審理,從而啟動訴訟程序,稱為受理。
2.審判是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後,作出判決前所進行的壹切詢問和訪問的總和。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分為審前準備、調解和審判三個階段。
(1)離婚審判前的準備。包括以下內容:送達起訴狀副本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離婚起訴狀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後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收到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官審查訴訟材料,停止詢問、參觀學習,收集證據;訴訟或者被申請人不符合當事人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並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停止訴訟保全或者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調解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調解協議訂立後,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司法效力。雙方都必須遵守。
(3)離婚訴訟開庭審理。調解不成,就開庭。開庭審理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庭審參與人;公開審理的,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法官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法官是否申請回避,然後開始詢問、走訪法庭;法庭詢問和訪問按照以下順序進行:詢問當事人及其陳述。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問鑒定人,看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閱讀審訊記錄;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可以根據審判情況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將立即宣判。人民法院的審判壹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應當在10日內送達;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下達判決書。至此,離婚案壹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二審訴訟。
壹、協議離婚的條件。
協議離婚必須滿足以下五個前提條件:
(1)雙方是依法登記的夫妻;
(2)雙方離婚完全自願;
(三)當事人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置等事項達成協議;
(四)壹方或雙方賬戶為各自轄區內的常住賬戶;
(五)雙方申請離婚登記,必須同時向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如果不能就以上任何壹項達成壹致,只能通過訴訟離婚。
第二,協議離婚的程序。
當事人出示證件→填寫離婚協議書和離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登記機關審核→出具離婚證。
雙方同意離婚後,應先簽訂離婚協議。
離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1,結婚證;
2.戶口本;
3.身份證;
4.離婚協議;
5、兩寸兩張照片。
與婚姻有關的問題
1.當事人能否要求返還按習俗支付的“彩禮”?
答:根據2004年4月1日生效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其中,對於後兩種情況,只有在雙方離婚的條件下,人民法院才會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當事人返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的請求,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在婚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婚姻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姻成立的必要形式要件,未形成合法婚姻;(2)離婚過程中,存在婚姻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從未實際共同生活的情況,即“有婚姻之名,無婚姻之實”;(3)離婚過程中,壹方提出自己很難在婚前支付“彩禮”,導致明顯不公平的情況。除了這三種情況之外,類似的請求壹般不予返還,因為彩禮是基於習俗,在壹定程度上是當事人的自願行為。
本解釋實施後,人民法院對新受理的壹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處理,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因此,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彩禮”的,如果法院在2004年4月1日以後壹審受理,且屬於上述三種情形之壹的,返還“彩禮”的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起訴離婚前的準備
1.法院收費多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訴訟費收費辦法,離婚案件爭議標的額不足壹萬元的,法院收取50元訴訟費。涉案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法院收取1%的訴訟費。
2.起訴離婚的條件是什麽?
答:(1)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指雙方有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結婚證或符合民政部1994年2月頒布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事實。
(2)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所謂“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是指夫妻關系已經破裂,是真實存在的,並且已經發生的,應該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壹事實的存在。
(3)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4)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是指受理申訴的法院對案件有法定管轄權。
4.起訴離婚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應註意以下兩點:
(1)收集相關證據;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是圍繞“證據”展開的。沒有證據,很難打贏官司。因此,當事人在起訴前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收集相關證據是非常重要的。
(2)保護家庭財產。起訴前要悄悄收集夫妻財產的相關證據,如存折的開戶銀行及賬號、股票的股東賬號、房產證復印件、夫妻財產的發票或視頻等,防止對方轉移家庭財產。
必要時,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措施。
法院審判中的舉證責任分析
離婚案件中可以提交的證據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民事訴訟中有以下幾種證據:
1,書證;
2.物證;
3.視聽材料;
4.證人證詞;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檢查記錄
(二)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或接到法院傳票後,應特別註意調查收集財產證據。
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基於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
確定關系是否真的已經破裂,確實是壹個復雜而困難的問題。壹般來說,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察:
首先看婚姻的基礎。就是看男女之間的婚姻是自願的還是被迫的,是基於愛情還是愛情以外的其他因素,這是締結婚姻的前提。
其次,看婚後的感情。婚後感情是夫妻在婚後生活中的實際表現。婚後的感情是婚姻的基礎。因此,婚姻關系的發展變化是正確判斷婚姻關系存在與否的關鍵。
第三,看離婚原因。離婚是雙方感情原因造成的還是壹方過錯造成的,在離婚和損害賠償上是不同的。
最後,看婚姻現狀,看有沒有和好的可能。
以上四個方面要聯系起來考察,綜合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不成的,法院壹般認為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的規定,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和解可能性等方面進行判斷。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孩子和贍養費問題
1.什麽情況下法院更有可能判決孩子由壹方撫養?
壹是壹方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二是子女長期隨壹方生活,改變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
第三,沒有其他孩子,而對方有其他孩子;
四、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五是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對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六是壹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不良習慣或品質問題,對子女健康成長有不良影響;
第七,在雙方贍養條件差別不大的前提下,比如工作穩定、收入等,如果壹方對婚姻關系的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孩子判另壹方的可能性更大;
第八,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與壹方共同生活。
第九,父母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孩子和父母住在壹起。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其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
第二,關於贍養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的問題
1,贍養費支付標準
撫養費負擔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如果協議不成,法院會做出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人,壹般可以按照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
2.贍養費支付方式
可以壹次付清,也可以按月或雙方約定的方式,視具體情況而定。壹般來說是按月發放。如果雙方都想省去以後按次付費的麻煩或者見面時的尷尬,壹方有能力也願意壹次付清,可以選擇壹次付清。可以直接以現金支付,也可以存入兒童撫養費專用賬戶。
3、維修範圍。
贍養包括三項: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
4、支付撫養費的期限。
撫養費支付期限的長短應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的解釋(壹),父母只對尚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的子女,或者因喪失或者不完全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子女支付撫養費。所以原則上父母撫養子女的法律義務壹般到孩子18歲結束。如果子女年滿18歲仍在上學,父母沒有支付贍養費的法律義務,除非父母同意的支付期超過18歲。
5.壹方請求法院追加子女撫養費的條件。
(1)育兒費原有金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孩子生病、上學等原因,實際需求已經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4)父母有支付能力。
6.壹方請求法院改變撫養關系的條件。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 * *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3)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子女願意與對方共同生活,對方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的變更理由。
第三,孩子撫養權的取證技巧。
壹、夫妻基本條件的比較。
爭奪子女撫養權時,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程度、住房條件、身體健康、生活狀況、壹方的思想素質、行為上是否有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良習慣等,都是法院考慮的因素。
第二,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基本條件的比較。
現在的孩子往往從小就和父母壹方生活。所以孩子過去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撫養孩子的爺爺奶奶的意見和身體條件也是爭取孩子撫養權的重要方面。
第三,爭取孩子的意見。
如果孩子10歲以上,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時會認真聽取孩子的意見,所以在離婚前或離婚時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讓孩子願意和自己壹起生活,也是非常重要的。
離婚財產分割
1.什麽財產屬於夫妻雙方?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壹)工資和獎金;這裏的“工資”是指工資總額,包括:
1,時薪;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費;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獲得或者明確可以獲得的財產利益。
(四)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不包括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解釋(2)明確了“應當歸* * *”所有的其他財產的範圍:
(1)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獲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2.什麽財產屬於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軍人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
(六)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3.離婚時夫妻在公司的貢獻如何分割?
第壹,夫妻雙方都是股東。可以由雙方約定的股東權益金額或者委托評估後,由法院直接判決;
二是配偶壹方是股東,另壹方不是股東的,按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1),夫妻雙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2)夫妻就出資的轉讓份額、轉讓價格等事項達成協議後,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願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4.離婚時夫妻壹方在合夥關系中的貢獻如何分割?
夫妻雙方協商壹致,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另壹方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轉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或者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返還的財產可以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轉讓權,也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
5.離婚時夫妻壹方以壹方名義投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如何分割?
(1)壹方主張經營企業的,企業資產評估後,取得企業的壹方給予另壹方相應補償;
(2)雙方都主張經營企業的,在雙方競價的基礎上,獲得企業的壹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不願經營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6.離婚時夫妻雙方如何分割所有的房子?
(1)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法院組織競價;
(2)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補償另壹方相應的房款;
(3)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法院根據雙方拍賣房屋的申請,對房屋進行拍賣,並對拍賣價格進行分割;
(4)離婚時雙方房屋未取得所有權或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房屋由當事人使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爭議方可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
夫妻債權債務相同。
7.法律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軍人的傷亡保險、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屬於軍人個人財產;
(三)支付給軍人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乘以年平均數,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值”是指按具體年份支付給軍人的上述費用總額。具體年限是平均壽命70歲與士兵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值。
離婚損害賠償
1.損害賠償包括什麽?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和處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的相關規定。
2.申請損害賠償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在離婚訴訟中適用這壹規定時,要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壹)無過錯方作為原告主張損害賠償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無過錯方為被告時,被告不同意離婚且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壹年內另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壹審未主張損害賠償,二審僅主張損害賠償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無過錯方可在離婚後壹年內再次提起訴訟。
關於經濟援助問題
1,經濟援助的適用條件
離婚時,如壹方生活困難,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適當的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困難壹方的實際需要和另壹方的經濟能力進行判決。幫助的內容可以是實物的形式,如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或金錢。
2、生活困難的標準
“壹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共有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離婚後壹方沒地方住,很難住。
3.經濟援助的形式
幫助的內容可以是房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也可以是錢。壹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幫助生活困難者的,可以是居住權,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