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無知”+“無畏”+“無恥”=枉法裁判。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票據糾紛裁定紀實系列。
發帖人介紹,與沿海發達地區相比,河北省武安市法院審理的票據糾紛案件較少。承接的案子少不可怕,不懂可以學!不,妳可以問!俗話說:“我沒吃過豬肉,應該見過豬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安和陪審員韓在不懂、不學票據法的情況下,以“無知”和“無畏”的精神,通過枉法裁判為當事人“背書”,使當地當事人仁信公司非法獲利3000萬元!我們不知道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的法官李玉生和安賀輝公然枉法的背後有多少黑色交易,但我們會披露他們的無知和無知制造的許多司法笑話。
武安市人民法院李玉生枉法裁判紀實。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裁判,支持受騙人起訴第三人挽回損失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無知+無恥+無畏”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票據糾紛裁定紀實系列。
2015 65438+10月28日,邯鄲市仁信商貿有限公司購買匯票3000萬元,在山西太原被張誌國等人騙走。張誌國等人以背書方式將該票據轉讓給他人,後該票據被多次背書,最終在公司預付3000萬元對價後轉讓給我公司。
仁信公司向太原市公安機關報詐騙刑事案件後,謊報票據丟失,從而向太原市迎澤區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公示結束後,仁信公司強行管轄,起訴至武安市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受理審理此案,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無權接受強制管轄。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既不是票據支付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依法對本案無管轄權。
2.仁信公司票據詐騙屬於刑事犯罪,其損失本應通過司法機關追回。但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支持受騙人起訴無辜第三人挽回損失。
人信公司持有的票據被興茂源公司(、李)詐騙,屬於刑事犯罪。犯罪分子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抓獲後,此案已提請迎澤區法院,將很快做出判決。
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因此,刑事案件中財產侵權案件的追悼制度具有強制性,是民事責任犯罪化的必然結果。犯罪嫌疑人詐騙原告3000萬元是刑事犯罪,損失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回,這是基本的法律常識。通過追逃為受騙者挽回損失是司法機關的職責。司法機關追贓的流程與刑事訴訟的流程相同,被騙者無權提起民事訴訟,依法向詐騙者追償損失。原告人信公司為追回詐騙損失,向根本無管轄權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笑的是,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居然受理了原告的起訴。更荒謬的是,被告竟然是與詐騙案無關的無辜第三者。更荒謬的是,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甚至判決由無辜的第三方為被騙者買單,以保證被騙者不遭受損失。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審判長李玉生兼任人民第壹庭副庭長。按理說他的專業素質應該在普通法官之上。但他接受並判決了原告仁信公司的無理起訴。如果他不是故意枉法,他應該是無知無畏的!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掛失票據紀實。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沒有制裁,反而讓原告非法獲利3000萬元。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無知+無恥+無畏”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票據糾紛裁定紀實系列。
仁信公司持有的票據被詐騙分子騙取,依法不符合公示催告的受理條件。但是,仁信公司為了讓法院受理,謊報票據丟失,從而申請公示催告,進而起訴到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仁信公司的行為本應依法懲處,但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不僅受理了仁信公司的訴訟,還判決其享有票據權利,受益3000萬元,這在世界上是壹個很大的記錄:
1.仁信公司無權申請公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申請公示催告的前提是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票據下落不明,利害關系人處於不明狀態。
本案中,仁信公司為達到其非法目的,在明知其持有的票據被騙的情況下,編造“意外丟失”的票據以滿足申請公示的要求。人信公司這樣做,進壹步表明其無權申請公示。
2.仁信公司無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決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後,只有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仁信公司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提——仁信公司是合法的公示申請人。這種情況下,仁信公司無權申請公示,所以公示後無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3.仁信公司“虛報票據損失”阻礙民事訴訟。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不僅沒有依法懲處,反而使其非法獲利300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票據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或者訴訟程序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追究虛假報記者的法律責任”。
仁信公司虛報票據掛失,惡意申請公示催告,後非法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仁信公司的惡劣行為,除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外,還應依法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罰款和拘留。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不僅沒有處罰仁信公司,反而判處其違法所得3000萬元,明顯與法律不符。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李玉生枉法裁判紀實(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的荒唐判決,必然導致荒唐的局面。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無知+無恥+無畏”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票據糾紛裁定紀實系列。
壹起簡單的刑事詐騙案件,本應依法追回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但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卻以票據糾紛違法審理,判決詐騙案被害人可以通過銀行承兌匯票獲得3000萬元。本案中,受害人仁信公司因被騙而遭受的經濟損失是可以追回的,但這必然會導致以下荒謬的情況:
荒誕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決後,詐騙刑事案件不會有受害人。
武安市法院判決仁信公司享有票據權利,意味著其非法獲利3000萬元。也就是說,被騙3000萬元的原告仁信公司在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決後,不會有任何經濟損失。這樣壹個沒有損失的被騙者,能算是被騙者嗎?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決太原3000萬票據詐騙案無受害人!?
荒誕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決後,犯罪分子騙取的3000萬元無需返還。
武安市法院壹審判決,仁信公司享有票據權利,因此可以向銀行支付3000萬元,也就是說,仁信公司因詐騙遭受的經濟損失可以彌補。這樣必然會導致被不法分子詐騙3000萬元,因為被騙者沒有任何損失,也不需要返還贓物。詐騙分子詐騙3000萬後不需要歸還贓物是不是很可笑?
荒謬三: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支持、縱容仁信公司違法訴訟。
仁信公司無權申請公示、提起票據訴訟,甚至無權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維持壹審判決,勢必是對仁信公司“掛失票據”、妨礙訴訟、惡意拉管轄權到武安起訴等違法行為的縱容和支持。
荒謬四:仁信公司因欺詐將獲得6000萬元的雙倍收益。
因涉嫌詐騙等犯罪,,李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繳贓款贓物,詐騙分子也可能積極退贓以求從輕處罰,因此仁信公司在刑事案件中可能挽回經濟損失3000萬元;如果壹審判決生效,仁信公司因享有票據權利,可以從銀行承兌票據獲得3000萬元。仁信公司可能因欺詐獲得6000萬元雙重利益的荒謬局面,充分說明了壹審判決的荒謬性。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李玉生枉法裁判紀實(四)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裁判,通過為當事人“背書”,使仁信公司非法獲利3000萬元。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無知+無恥+無畏”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票據糾紛裁定紀實系列。
票據轉讓必須背書。仁信公司不背書不能享有票據權利,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卻為其“背書”——枉法判決讓其受益3000萬元。
票據屬於文怡證券,只有票據上記載的人才能依法成為票據的持有人。我國票據法第27條明確規定:
(第壹款)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授權他人行使某些匯票權利。
(3)“持票人行使第壹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即根據我國《比爾·勞》的規定,票據轉讓權必須“背書並交付”。背書和交付兩者缺壹不可,不能單純通過交付取得票據權利。“如果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或者被背書人未經背書就簡單地將票據交付給受讓人,就違背了票據的字面意思,不符合背書連續性的要求,也就不能依法產生票據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取得票據的受讓人就不能享有和行使票據權利。”
“票據是文字證券和抵押證券,持票人享有的票據權利只能以票據上的記載為準。只有票據交付行為,但未通過票據簽發、背書等票據行為記載票據權利的,票據權利不能成立、變更和消滅。”因此,仁信公司持有的票據未被“背書”,不能依法享有票據權利。然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的壹個錯誤裁定,居然是他“背書”了原告人信公司,使得壹個因虛假票據而敗訴,依法不享有票據權利,被不法分子詐騙的原告人信公司,因為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的“背書”而受益3000萬元。與此同時,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的“背書”——枉法行為,卻讓壹個無辜的第三方遭受了3000萬元的損失!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裁判。
“三無法官”李玉生歪曲法律,公然無視法律的明文規定,以歪曲事實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無知+無恥+無畏”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票據糾紛裁定紀實系列。
2065438+2005年2月5日,原告仁信公司向太原市迎澤區法院申請公示,公示公告時間為265438+2005年2月18。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在公示催告期間無效,但“公示催告期間為自公告之日起60日”。作為持票人,我們在2065438+2005年2月4-6日收到賬單,比公示的發布日期提前了近半個月。如此明確的事實,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竟然認定我們在公示期間收到了票據,從而認定我們收到的票據無效。這種對事實的公然歪曲,實際上是晚安法庭副庭長李玉生寫進判決書的。這種行為已經不是“沒見過豬跑”的問題了,他們是在公然褻瀆法律!當然也是無知無畏的生動註解。
河北武安人民法院李玉生枉法裁判紀實(六)
問問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我們的3000萬都去哪了?
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無知+無恥+無畏”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票據糾紛裁定紀實系列。
我們是涉案票據的最後持有人,是合法持有人,應當依法享有票據權利:
1.我們支付了3000萬元的對價。
我們從前壹只手裏拿到票據,或者從前壹只手裏借錢,或者從前壹只手裏還貸款。並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提交了銀行憑證、借條、借條等原始書證。也就是說,我們為獲得該單支付了3000萬元的對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為什麽要把我們的3000萬元判給法院所在地的公司——原告仁信公司!!!
2.我們持有的票據真實合法,背書連續。
我國《票據法》第三十壹條明確規定“背書轉讓的票據,應當連續背書。持票人通過背書的連續性證明其票據權利;……"。也就是說,作為“實際持票人,只要證明其持有的票據是有效票據,並且背書連續,就完成了對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舉證責任。”本案中,我們持有的票據是合法的,簽名在形式上是先後相連的,背書是連續的,所以我們當然依法享有票據權利。
3.我們善意取得爭議草案,沒有任何過錯。
“流通性”是票據最基本的特征。我們得到的草案已經被多次背書。即使某些在先方沒有票據處置權,我們也無法知曉。只要我們的在先當事人簽字真實,轉讓合法,我們在沒有任何過失的情況下支付3000萬元對價後取得的,在法律上就是“善意取得”。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決我們不享有票據權利。我們的3000萬去哪了?作為無辜的第三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為什麽要讓我們賠償他們當地公司因為詐騙而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