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預見性,使WTO成員和貿易經營者能夠隨時獲得相關信息,從而增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外商和外國政府對中國法律的信任,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作用。加入世貿組織已經三年多了,但法律、法規和規章還相當多,特別是壹些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在實現開放原則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為了適應WTO透明度原則的要求,我們必須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從法律上保證我國相關法律信息的及時公布,並公平、合理、統壹地實施這些法律文件,這是我們應該達到的基本要求。
壹、世貿組織透明度原則對政策、法律和司法判決的要求
透明度原則是WTO協議要求的壹項基本原則,它意味著法律規則的公開性。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法律作為調整市場主體行為的社會規範,必須為所有市場主體所遵循,具有公開透明的基本品質。[1]法律只有公開透明,才能發揮引導、評價、預測、教育、強制的規範作用,進而實現法律的正義。世貿組織的基礎是市場經濟,它要求成員國政府使商業環境更加穩定和可預測。為了使商業環境更加透明和可預測,壹個基本的方法是要求成員國政府使與貿易有關的法規和政策盡可能清晰和公開。這是許多世貿組織協定中明確規定的。如GATT1994第10條要求,各成員應及時宣傳在對外貿易管理中已有效實施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包括司法判決,使其他成員政府和貿易經營者熟悉;還應公布成員國政府或政府機構之間簽署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有協定和條約;各成員應統壹、公平和合理地執行其領土內的所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司法判決。WTO的許多協議都要求成員國政府為貿易相關法律制度的公開和透明提供必要的條件,如設立磋商點(GATS第3條,TBT協議第10條等。)和履行通知和通報義務(關於通知程序的決定,GATS第3條第3款等)。).
世貿組織通過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對成員國進行定期監督,確保成員國有效履行披露義務和通知義務。但是,如果公開妨礙了法律的實施或者違反了公眾的利益或者損害了企業的合法利益,則不要求公開。關於透明度的具體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第壹部分第2條(c)項規定了以下三個方面:(1)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應當公開。中國只能在已公布並能被其他WTO成員、個人和企業獲得的前提下,實施其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外匯交易管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除非在特殊情況下,法律、法規和其他措施的公布和提供必須在實施前的合理時間內進行。(2)法律信息的發布和發布時間。中國應設立或指定壹個定期的官方刊物,公布所有與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除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或貨幣政策的具體措施以及因公布而會妨礙法律實施的其他措施外,公布應在法律、法規和措施實施前的合理時間內進行,以便有關各方發表意見。中國必須定期發行該雜誌,並提供足夠的份數,以滿足個人和企業的采購要求。(3)法律信息咨詢及其期限。中國應建立或指定壹個咨詢中心或咨詢點(en2qmry點),以確保個人、企業和其他成員能夠獲得這些相關信息。
對所有與貿易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措施信息的要求。咨詢中心或咨詢點應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30日內作出答復。特殊情況下,應在收到申請後45天內作出答復。延期答復的通知及理由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對WTO成員的答復應全面,並能代表中國政府的權威觀點。應向個人和企業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二、中國法律公開的實踐及存在的問題
世貿組織的透明度原則要求所有成員都應實現相關法律的透明和公開,並與世貿組織的相關規則保持壹致。其主要職能是防止和消除因成員不披露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而對國際貿易造成的歧視性待遇和障礙,並監督成員履行WTO協議的情況。[2]法律信息公開、行政管理公開、執法公開、司法公開是市場主體獲得及時準確的政治、經濟和社會信息,開展經濟活動的必要條件。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現代民主政治的加速,建立公開的法律規則體系,保障公民對政府和公共部門擁有的信息的知情權,已成為當代政府的壹項基本義務。研究表明,“開放發達的地區具有壹些特征:密集的地方組織網絡,公民積極參與同壹機構的事務,平等的政治模式,相互信任和守法。”在開放程度不發達的地區,政治和社會參與采取垂直組織的形式,相互猜疑和腐敗被視為常規,人們很少參加公民組織,違法亂紀現象普遍。”[3]經過20多年的法制建設,我國立法和政府運作的基本理念和制度發生了極其深刻和巨大的變化,取得的成就確實舉世矚目和贊譽。中國的法律采取了壹些措施來實現公開原則,並取得了壹些進展。例如,從1991開始,我國逐步公布了與外經貿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措施。1996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公開原則,涉及處罰依據、處罰事實和內容的公開。1999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關於知情權的規定。2000年7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明確規定了法律、法規、規章的公布制度和立法過程中的公開制度。在行政和司法實踐中,也嘗試了財務公開、政務公開、警務公開、審判公開和檢察公開。中國入世從程序上為規範立法行為和制定其他規範性文件提供了外部力量,具體體現在公開透明原則以及由此衍生的統壹法治。為適應WTO在這兩方面的要求,國務院於2006年10月頒布了《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於2006年6月頒布了《規章備案條例》。與立法法相比,前兩部行政法規大大加強了立法程序的規定,在體現透明公開原則方面也非常明顯。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與世貿組織規則的要求相比,由於觀念和體制的原因,我們制定的相當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別是那些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尚未建立統壹的法律信息公開制度。知情權是當今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壹項基本人權和民主權利。“權利壹旦在法律上得到確認和肯定,它的保護和實現將成為最實質性的問題,否則,無論權利立法多麽周密,也不過是壹件精致而有吸引力的裝飾品”。[4]因此,如何實現公民的知情權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然而,中國並沒有制定專門規範法律信息公開的統壹法律,如美國的《信息自由法》和太陽底下的《聯邦政府法》。我國的壹些行政法規、內部決定、實施細則、行政解釋、司法解釋、壹些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都處於灰色狀態,甚至處於黑箱中。人們不知道自己應該享有什麽樣的知情權,不知道如何實現這些知情權,不知道在實現知情權的過程中遇到障礙時有什麽救濟途徑。有關國家機關有義務公開應當具有哪些事項,履行公開義務的方式和途徑,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公開義務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2.壹些國家機關更有“秘密武器”。傳統計劃經濟的慣性思維和神秘性能夠產生權威運作,使得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立法及其運作更加嚴重。立法的主動權完全掌握在相關國家機關手中,民眾能夠了解的關於立法過程的信息極其有限,更談不上公眾廣泛有效的參與和評論。由於部門和地方利益驅動的立法大量存在,壹些部門和地方國家機關總是有自己的壹套特殊的“專項立法”。在他們的“軍火庫”裏,有內部指標、內部措施、內部審批、內部精神等“秘密武器”。,這些都是不允許透露的。31法律法規規章沖突嚴重。中國過去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其重要特征是“條塊分割”的行政管理體制和多頭立法模式。在這樣的體制下,立法和行政管理缺乏統壹性和透明度,立法中存在強烈的部門利益或地區利益之爭,立法質量粗糙,追求數量和速度漏洞百出,法律法規規章相互沖突,立法混亂越權。[5 ]
3.公眾缺乏獲得法律信息的有效途徑。目前,公眾除了從國家機關公報、相關書籍和其他新聞媒體上獲取壹些法律、法規、規章和少量其他規範性文件外,很難從有關國家機關或部門獲得大量其他法律信息。不知道去哪裏找這些法律信息,即使知道去哪裏找這些法律信息,也不壹定能得到或者及時得到。
4.在執法司法過程中,仍存在不公開、暗箱操作的情況。透明度原則不僅要求披露和通知規則,還要求實施這些規則的程序。然而,在我國行政執法和司法過程中,仍然存在不公開的情況。比如在行政執法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中,暗箱操作的情況比較多。就行政許可而言,目前只有少部分是公開招標、投標或公開拍賣的,行政機關對相對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大多是由書記員或負責人通過封閉程序自由裁量決定的。在司法方面,按照公正的程序,審判應當公開,但由於審判委員會的存在,容易損害當事人的權利,難以做到“判決”的公正公開。司法裁判文書的公布雖然有規定和載體形式,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但公布的數量非常有限,公眾的知曉度也很低。
5.法律信息的公開缺乏法律保護和救濟。對於法律信息的公開,我國尚未規定統壹的運行機制,包括確定公開的內容、方式、場所、程序和時限;同時,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和救濟機制,包括國家機關不公開相關行為和法律信息的責任,公眾對國家機關不主動提供法律信息或者違法拒絕其申請的相關信息的救濟渠道,如申請復議、提起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
三、建立法律信息公開制度。
自覺按照WTO透明度規則及時公布我國相關法律信息,公平、合理、統壹地執行這些法律文件,將是對我們的基本要求。近年來,中國人對宣傳的要求越來越高,各種所謂的宣傳已經蔚然成風。但是,在沒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這些宣傳是空洞無力的。隨著中國加入WTO,公共性問題已經從道德自律轉變為法律強制。為滿足透明度的要求而進行的法律制度改革不僅是為了確保中國履行對世貿組織的義務。從根本上說,保持國內法律、政策和做法的透明度是提高立法和政府行政程序和結果質量的唯壹途徑。從國際上看,透明和告知義務可以使我國的立法和行政活動更好地吸收國外有益的經驗和做法,增進其他國家對我國法律制度的了解,更好地促進法律、經濟和文化交流;從國內角度來看,透明度可以使公眾更清楚地了解立法和行政程序,因此可以鼓勵更有效的參與,提高公眾和政府部門就這些問題進行討論的質量。[6]為了適應WTO透明度規則的要求,有必要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從法律上予以保障。
1.制定法律信息公開法,建立統壹的法律信息公開制度。在這方面,西方國家提供了有益的經驗。壹些國家已經將法律信息公開制度化、法律化,並制定了法律制度來落實法律信息公開原則。例如,美國的《信息自由法》、《聯邦政府法》、《聯邦咨詢委員會法》和《電子信息自由法》都做出了具體規定。此外,歐洲的英國和亞洲的韓國也通過立法和規範運作,明確了開放的要求。從長遠來看,我國應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制定統壹的法律信息公開法,以規範國家機關的行為。具體規定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獲取的國家機關法律信息的途徑、範圍、內容、標準、程序、方式、時限、場所、責任、結果、咨詢、質詢、監督和救濟。法律信息,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司法判決等,都應當公開,讓公眾知曉。認真履行中國關於及時通報、及時公布法律、法規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司法行政決定、設立咨詢點的承諾,將對促進中國法律的透明度起到非常重要和積極的作用,從而增強公民、法人、外商和外國政府對中國法律的信任。
2.制定行政程序法,將行政公開確立為基本原則。由於行政事務的復雜性,不可能制定壹部統壹的行政法典來規範所有的行政行為,但可以制定壹部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行政程序法來規範和控制行政行為的某些方面。行政程序往往在制度層面發揮著基石性的救濟作用。“壹方面,行政程序可以限制行政官員的任意性,減少行政權力侵犯個人合法權益的危險;另壹方面保留壹定的選擇自由,以保證行政權力在管理社會生活中的活力;它是開放的結論和緊縮的過程的統壹。因此,如果我們想要實現壹個適度自由、有組織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權、受制約的權威和進取的保守主義的社會狀態,那麽程序可以是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6]通過《行政訴訟法統壹法典》將行政公開原則具體細化為以下制度:聽證制度、告知制度、說明理由制度、閱檔制度、法律責任制度等。,從而減少行政權力在運行中的神秘性和無序性,防止行政權力的不規範運行導致市場經濟“遊戲規則”的演變,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3.制定立法監督審議法,建立立法監督審議制度。在現代法治社會,不僅要把公開的法律作為所有社會主體的行為準則和價值導向,而且立法活動本身也要依法公開進行,註重立法過程和程序的透明和民主,以保證立法結果的科學合理,使現代社會不僅實現法治,而且實現良法的法治。然而,我國現有多層次立法體系的主要問題是,各職能部門和地方政府自行立法並將其作為地方和部門“內部規則”的現象普遍存在。立法中的地方或部門利益保護主義是立法腐敗最突出的標誌,也是滋生立法腐敗的壹個“焦點”。法律規範之間沖突嚴重。其直接後果不僅嚴重影響立法的效率、權威和神聖性,而且損害國家法制統壹,侵蝕社會利益,阻礙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因此,為了實現法制的統壹和法律的透明,加強對立法活動的監督和指導,堅持立法前審議、立法過程指導和立法後監督的法律機制,從法律制度上解決無序、劣質、相互沖突、越權立法和立法爭權奪利等現象,最大限度地減少國家機關的“秘密武器”,將國家機關的行為除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能公開的以外,權力必須受到限制,為了防止立法權的異化,必須有來自代表民意和公眾的人民代表大會和有關專門機構的監督。立法監督審議法不僅為全國人大、有關專門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而且促進了國家機關立法工作的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