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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28歲。壹歲的時候,她被奶奶抱到外面乘涼。鄰居家的孩子貪玩,開著家裏的大貨車,猛地往前面撞。...

各地都有勞動局或勞動仲裁委員會等相關部門指定的傷殘鑒定醫院或專業鑒定中心。詳情請咨詢當地勞動局或仲裁委員會。

可以評定幾個等級?我不是專業人士,不敢妄下結論。以下信息僅供參考。

評估標準

1.人體輕傷鑒定標準(公安部7月25日頒布1997,10月25日實施65438+1);

2.《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1990年6月20日頒布,1990年7月10日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準》(最高檢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法1990年3月29日頒布,1990年7月10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衛生部2002年7月31發布,2002年9月1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 15499-1995)

7.《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致殘或患病程度鑒定標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2年4月5日頒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部頒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

10.《人體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起實施);

11.《軍人殘疾等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發布);

12.《殘疾人實用評估標準(試行)》(中國殘聯發布)。

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害和傷殘評定標準:

適用範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1,除法基礎:

A.日常活動能力略受限;

B.工作學習能力下降;

C.社交能力略有限。[1]

2.評估標準:

4.10.1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A.神經功能障礙和日常活動輕度受限;

B.外傷性癲癇可通過藥物控制,但腦電圖改變為中度以上;

C.輕度失語癥或構音障礙;

D.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輕度不自主運動或* * *共濟失調;

F.視覺障礙,如斜視、復視、視錯覺和眼球震顫;

G.半面或半面淺層感覺分離缺失;

H.壹肢完全失去感覺

I .節段性完全感覺喪失;

J.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頭部和面部損傷:

A.低視力壹目了然是1;

B.單眼皮下垂或畸形;

C.中度視野缺損(直徑小於60);

D.淚小管損傷,留下溢淚癥狀;

E.眼內異物殘留;

F.外傷性白內障;

G.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顆以上;

壹、口腔損傷,脫落牙齒8顆以上;

J.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長度壹耳中重度聽力障礙;或雙耳中度聽力障礙;

米(meter的縮寫))壹個耳廓缺失(或變形)10%以上;

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積大於6cm2或面部線疤大於10cm;

頁(page的縮寫)面部輕度疲勞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大於65438±05 cm2;

q .頭皮沒有超過40cm2的頭發;

R.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輕度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或顱骨缺損大於6cm2,無神經系統癥狀和體征;

南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脊柱損傷原因:

A.頸椎或腰椎畸形恢復,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胸椎愈合異常,輕微影響呼吸功能;

c .超過三分之壹的胸椎或腰椎壓縮性骨折。

4.10.4頸部損傷:

A.瘢痕形成,頸部活動能力喪失65438±00%以上;

B.輕微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大於20cm2。

4.10.5胸部損傷:

A.女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骨以上骨折;或2根以上肋骨缺失;

C.肺破裂修復術;

D.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損傷:

A.胃、腸和消化腺破裂修復術;

B.膽囊破裂修復術;

C.腸系膜損傷的修復;

D.脾破裂修復術;

E.腎破裂或輕度腎功能不全的修復;

F.膈肌破裂修復術。

4.10.7骨盆損傷:

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差大於2cm

B.骨盆畸形愈合;

C.壹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單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子宮破裂修復術;

F.單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膀胱破裂修復術;

H.輕度尿道狹窄;

I .直腸和肛門損傷、疤痕形成和排便功能障礙。

4.10.8會陰損傷:

A.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壹個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壹個睪丸喪失或完全萎縮;

E.陰囊損傷,疤痕形成50%以上。

4.10.9外陰、陰道損傷導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肢體損傷:

A.雙手缺失(或殘疾)5%以上;

B.雙手感覺喪失25%以上;

C.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壹個全拱結構損壞超過1/3;

E.雙足十趾缺失(或功能喪失)20%以上;

F.上肢長度差大於4cm

G.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骺板以上四肢長骨線形骨折;

壹、壹肢功能喪失10%以上。

4.10.11皮膚損傷造成的麻痹疤痕達到體表面積的4%以上。

九級評估

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害和傷殘評定標準:

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 [4]

適用範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9級殘疾

4.9.1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a)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有限;

b)藥物不能完全控制的外傷性癲癇,每年發作1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年6月3次以上,或輕微發作平均每月4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年6月2次以上;

c)嚴重失讀癥或失寫癥;

d)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輕偏癱或輕偏癱型淺層感覺喪失;

f)嚴重影響陰莖的勃起功能。

4.9.2頭部和面部受傷:

a)三級以上盲目壹目了然;

b)雙側上瞼下垂(或畸形);或單眼皮嚴重下垂(或嚴重畸形);

c)極端視野缺損(直徑小於10);

d)在上頜骨和下頜骨缺損處,有8顆以上牙齒脫落;

e)口腔損傷,脫落牙齒16顆以上;

f)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變形);

h)壹只耳朵聽力嚴重受損;或壹耳中度至重度聽力障礙,另壹耳中度聽力障礙;

I)胸膜缺失(或畸形)超過50%;

j)壹個翼缺損(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積大於65438±02平方厘米,或面部線狀瘢痕大於20厘米;

l)面部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大於30平方厘米;

m)頭皮無毛25%以上;

n)頜面骨及軟組織缺損大於65438±06立方厘米。

4.9.3脊柱損傷的原因:

a)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粉碎性骨折。

4.9.4頸部損傷原因:

a)嚴重聲音嘶啞;

b)頸前三角中的疤痕形成超過25%。

4.9.5胸部損傷原因:

a)女性乳房壹側缺失(或嚴重畸形);

b)8根以上肋骨骨折或4根以上肋骨缺失;

c)肺葉切除術;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

4.9.6腹部損傷原因:

a)胃、腸和消化腺的部分切除;

b)膽囊切除術;

c)部分脾切除術;

d)腎部分切除術或中度腎功能不全。

4.9.7骨盆損傷的原因:

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差大於4cm

b)嚴重骨盆畸形愈合;

c)尿道狹窄;

d)部分膀胱切除術;

e)單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f)部分子宮切除術;

g)直腸和肛門損傷,留下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術。

4.9.8會陰損傷的原因:

a)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體傷害原因:

a)雙手缺失(或殘疾)10%以上;

b)雙手感覺喪失50%以上;

c)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d)雙足趾喪失(或功能喪失)50%以上;

e)全拱損壞;

f)上肢長度差大於10cm;

g)雙下肢長度差大於4cm

h)骺板以上四肢長骨粉碎性骨折;

I)壹個肢體喪失功能超過25%。

二、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的評定標準:[5]

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中工傷和職業病職工傷殘等級GB/T 16180-2006》

適用範圍職業傷害和職業病

九年級

1)輕度癲癇;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的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術後無功能障礙;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動脈、頸內動脈狹窄,支架植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或輕度毀容標準第二項的;

8)發際線邊緣瘢痕性禿頂或其他部位禿頂,誰需要戴假發;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1)面部疤痕≥8 cm或三處以上疤痕≥1cm;

12)兩處以上橫突骨折後腰痛;

13)三級脊柱內固定;

14)脊椎壓縮前高度

15)椎間盤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16)拇指遠端壹段1/2缺失;

17)第壹食指缺失2 ~ 3段;

18)壹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9)壹只腳的腳趾缺失;

20)除大拇趾外,其余兩趾缺失或瘢痕化,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

22)肢體損傷後壹年仍有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的患者;

23)骨折內固定後,無功能障礙;

24)創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交叉韌帶修復術後無功能障礙;

25)第五腦神經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引起的眼球內陷,且兩眼突眼之差>;2 mm或錯位變形影響美觀;

27)單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29)淚器損傷,手術不能改善溢淚;

30)雙耳聽力損失≥31 dB或單耳損失≥71 dB;

31)發音和言語障礙;

32)鉻鼻病有醫學依賴性;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 cm,牙齒脫落4顆及以上;

34)牽引固定後無功能障礙的上頜骨、下頜骨骨折;

35)肺修復;

36)肺部異物滯留或異物取出;

37)隔膜修復;

38)胸膜剝脫術治療局部膿胸;

39)食管修復術;

40)胃修復後;

41)十二指腸修補;

42)小腸修復後;

43)結腸修復後;

44)肝臟修復後;

45)膽囊切除術;

46)剖腹手術後;

47)脾修復後;

48)胰腺修復後;

49)腎修復後;

50)膀胱修復後;

51)子宮修復後;

52)卵巢部分切除術;

53)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

54)乳房成形術後。

三、人體損傷程度和傷殘鑒定標準

認定標準(試行)(2005年)

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對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人身傷害和傷殘程度的鑒定。

2.9九級殘疾

2.9.1單肢癱瘓(肌力4級)。

2.9.2顱骨帽骨缺損大於25cm2。

2.9.3輕度外傷性癲癇。

2.9.4切除腦組織。

2.9.5顱內異物手術治療。

2.9.6滑車神經、三叉神經、展神經麻痹。

2.9.7輕度尿崩癥。

2.9.8瘢痕性禿發可達頭皮面積的50%以上。

2.9.9面部疤痕大於15cm2,影響美觀。

2.9.10面部微小斑點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影響美觀。

2.9.11雙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壹翼缺失或嚴重變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損大於1/3,或上唇和下唇缺損大於上唇1/2。

2.9.14視力低下壹眼就是2級。

2.9.15單眼皮下垂遮住全部瞳孔。

2.9.16雙眼皮部分遮蓋瞳孔或畸形,影響外觀或功能。

2.9.17復視,壹只眼睛位置偏離20°以上,或眼球內陷5毫米以上..

2.9.18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高眼壓。

2.9.19壹耳80%以上缺失或變形,或雙耳廓40%以上缺失或變形。

2.9.20單耳聽力損失≥71dBHL,或雙耳聽力損失≥41dBHL。

2 . 9 . 21 7顆以上牙齒脫落。

2 . 9 . 22 13以上舌體缺失。

2.9.23器質性聲音嘶啞。

2.9.24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氣管成形。

2.9.265或以上肋骨骨折。

2.9.27二級呼吸困難。

2.9.28心臟和大血管修復。

2.9.29心臟異物手術治療。

2.9.30食管部分切除術後不影響進食。

2.9.31胃部分切除術。

2.9.32肝切除術大於13。

2.9.33膽道修復。

膽囊切除術。

2.9.35胰腺修復。

2.9.36部分脾切除術。

2.9.37小腸切除術小於13。

2.9.38腹壁缺損大於65438±00c m2。

2.9.39輕度肛門失禁。

2.9.40壹側腎部分切除術。

2.9.41輸尿管修復。

2.9.42膀胱部分切除術。

2.9.43尿道修復。

2.9.44單側睪丸切除術。

2.9.45女性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9.46單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單側卵巢切除術。

陰道成形術。

2.9.48脊柱骨折脫位手術治療。

2.9.49頸椎骨折脫位,使頸椎不穩,X線片顯示椎體水平位移>;3.5毫米,角位移> 11 .

2.9.50腰椎骨折脫位,伴腰椎不穩,X線片顯示椎體水平移位>;3mm,角位移>;10,或第五腰椎與骶骨間水平位移>:4mm,角位移>;12 。

2.9.51椎體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23以上。

2.9.52骨盆環及髖臼骨折,但兩下肢相對長度差大於4cm。

2.9.53骨盆骨折脫位,遺留恥骨聯合分離和骶髂關節脫位。

2.9.54兩指缺失10%或已喪失20%以上功能。

2.9.55兩掌損失大於10%。

2.9.56上肢骨折,畸形短縮6cm以上。

2.9.57肩、肘、腕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轉功能喪失75%以上。

2.9.59股骨、脛骨幹骨折變形成角>;20或旋轉>;20 。

2.9.60下肢骨折,畸形縮短4cm以上。

2.9.61膝關節十字韌帶斷裂,膝關節不穩。

2.9.62髖、膝、踝關節之壹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

2.9.64人工關節置換後的四肢大關節。

2.9.65雙足已喪失25%的趾或喪失50%以上的功能。

2.9.66壹側拱形結構損壞。

2.9.67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