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免檢產品是指符合《國家免檢產品管理辦法》規定的產品。免檢是將符合規定條件的產品免除政府部門實施的質量監督檢驗的活動。
2.根據《免檢產品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免檢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每年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家質檢總局報告壹次免檢產品的質量狀況。
3.根據《免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免檢產品在有效期內發生質量事故的,責令生產企業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檢標誌,收回免檢證書,予以公告,並依法追究企業的產品質量責任。
4、用戶和消費者有權對免檢產品進行社會監督。用戶和消費者可以向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舉報免檢產品質量問題。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擴展數據:
企業不得以非免檢產品冒充免檢產品,不得偽造免檢證書或者免檢標誌,不得轉讓免檢證書或者免檢標誌,不得擅自擴大免檢證書或者免檢標誌的使用範圍;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免檢有效期內使用免檢標誌的產品進行質量監督檢查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已經收取檢驗費的,責令退還檢驗費;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可給予行政處分。
百度百科-國家免檢產品
百度百科-產品免檢質量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