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體接觸:不必要的接觸或觸碰他人身體、故意碰撞、強行搭上肩膀或手臂、故意緊貼他人等。比如異性在辦公室故意緊貼女性身體,導致肢體接觸或碰撞。(2)言語接觸:不必要地、故意地談論性話題,詢問個人性隱私和性生活,對他人的衣著、外貌、身材發表評論,故意講色情笑話和故事。(3)非語言行為:故意吹口哨或接吻,帶有性暗示的肢體或手部動作,用曖昧的眼神看女性,展示與性有關的物品,如色情書籍、海報等。比如對路過的女性吹口哨或尖叫,或者在部門內張貼色情海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