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程度。公文是公開的、籠統的,比如通知、公告等,不是秘密。
2.發證機關的標識應與標題中出現的發證機關和簽名中的書寫單位壹致。
3.文件編號。需要註意的是,“國發”字樣、年份、機關序號的數字順序不能顛倒。
4.年份要括起來,但要用“]”代替“,”或“()”。
5.年份要寫四位數,不能“2010”寫成“10”。
6.流水號“1”不能寫成“1”或“01”。
7.發卡行:上文中有發卡行,如“請求”,下文中沒有發卡行,如“命令”;當有簽發人時,簽發人應在該行兩端加上文件編號。
8.標題:標題=發布機關+關於+起因+語言。註意“約”和“得”的位置,“約”不能放在發證機關前面。
9.語言。
語言和內容之間有矛盾。如標題為“×××××的通知”,但正文中出現“特別通知如下”,則以正文中的語言為準。
10,主送機關數量,上條只有壹個主送機關,下條壹般有兩個以上主送機關,部分法律文書因主送機關過多而省略。
11,主送機構。在不聯合發文的情況下,主送機關不能同時送黨政。
12,兩個及以上主送機關寫成“各區縣、市政府部門、市直屬機構、企事業單位”。註意標點符號的用法,同類不同項用頓號,不同類不同項用逗號;排列順序為政府、政府部門、直屬機構、社會組織。主要送達機關應該用大寫字母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