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處罰規定
第三條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壹)行政機關公務員;(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補貼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將罰款的收繳和執行與補貼、津貼掛鉤,利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發放補貼、津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以發放補貼的形式將國有資產變相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七條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核算規定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