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政部關於貫徹實施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壹方遺失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壹方的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結婚證遺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婚姻登記檔案或者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遺失結婚證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申請離婚登記的壹方提供的結婚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戶口簿不壹致的,應當書面說明不壹致的原因。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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