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輕傷案件發生後,如果雙方都能盡力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受害方積極承擔民事責任,受害方不追究刑事責任,那麽受害方只承擔民事責任,不承擔刑事責任。
2.事發後,當事人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投訴。調查由公安機關進行,當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出具委托鑒定手續,並到法醫門診進行鑒定。公安機關立案,走公訴程序的,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判。對檢察機關支持公訴的輕傷害案件,由被害人本人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3.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有兩種處理程序。不向公安機關立案的被害人有兩個渠道:(1)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2)被害人可以直接提起自訴,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法院會到公安機關調取卷宗。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壹百壹十二條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