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人會被踢出去嗎?是的,創始人不是壹份安穩的工作。前者喬布斯被蘋果踢出局,那麽創始人怎麽可能不被公司踢出局呢?讓我們壹起來看看吧。
被妳創立的公司踢出去了?這聽起來像個笑話,但被創業者和果粉神化的喬布斯,卻被他壹手創辦的蘋果踢出了蘋果。所以如果妳是創業者,請看如何控制公司。
對於壹個創業公司來說,控制是壹個無法回避的話題。但是,關於公司控制權的安排,作為律師,我們的建議是不要太關註控制權的問題,因為很多人認為投資人會控制妳和妳的公司,但這種情況往往是非常罕見的,或者只是停留在妳的想象中。
所有的投資人不僅不會控制妳,還喜歡被妳控制。為什麽?因為他覺得把所有的權利都給妳,妳就能把事情做好。作為投資人,他可以獲得財務回報,可以賺錢。對他來說,尋求權力和奪取地位是不好的。創業者唯壹要做的就是證明自己是個牛CEO,有個牛團隊。
但是,作為壹個企業家,妳也可以理解控制權在法律上是如何實現的。有三種方法。
首先是絕對控股,占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等,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這叫絕對控制。
第二種是相對控制,有兩種方式,壹種是持股50%以上,壹種是股東多,我相對持股最多。但壹般情況下,第壹種方法比較常見,所以很多創業公司的創始人份額往往是565,438+0%。
三是壹票否決,比如持股34%。雖然沒有565,438+0%或者67%,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必須超過三分之二的股份才能通過,我就持有34%的股份,別人持有66%的股份也沒用。所以這是壹個非常直接簡單粗暴的方法,而且有絕對的投票權。
控制權如何實現?
第壹種方式叫做代理持股。比如昨天還有壹個項目要咨詢。創始人有八個,占比差不多,最大的懸殊是三分。這種情況下,更直接的方法是讓某個人,或者CEO來拿著。
但是我個人非常不贊成寄售,因為寄售有幾個問題:
壹是交給CEO或者讓人拿著,人不知道什麽時候沒了;
第二,涉及道德風險。比如對外可能沒有法律效力,比如讓CEO持有,但是CEO不幸去世,負債的處理非常困難。這種持有很難對抗第三人;還有壹個原因是,如果妳今天代表公司持有,總有壹天會落入公司股權。比如妳代公司持有,妳要求工商局把五分的股權改成我的名字。當妳的註冊資本是654.38+0億的時候,這五個點無所謂,但是如果妳的項目估值是654.38+0億,妳當時突然說那五個點是我的。這時候去工商局換他們會產生更驚人的稅收。當然理論上也是可以通過判決的,但是總是比較麻煩。所以寄售只能解決短期問題,沒有辦法或者只是比較簡單的辦法。
第二種實現控制權的方式是表決權委托,這種方式在美國比較常見。投票委托就是妳讓我幫妳保管,我不做,但是我可以把投票權給妳,委托妳幫妳投票。最典型的是臉書。當時紮克伯格在投資協議中寫了壹份協議。前十輪投資人必須委托他投票權。所以,作為壹個創業公司的CEO,妳已經證明了妳真的很牛逼。投資人願意給妳,只要妳能讓人賺到錢。
所以當臉書開始IPO時,紮克伯格的投票權是58.9%。具體原因是什麽?前十輪,投資人投票權委托30.5%,然後增加壹只B級股票,放大他的股權。所以通過投票權的委托,可以解決控制權的問題。當然,還有壹致行動協議。簡單來說,涉及到公司,妳必須和我做同樣的決定。如果意見左,以CEO的為準。
第三種實現控制權的方式是AB股,也叫牛卡計劃,或者雙重股,是舶來品。簡單來說,公司有兩種股權,但工商意義的性質是壹樣的,只是投票權不同。具體來說,雖然我持有30%的股份,不能控制公司,但是如果我要求放大投票權,我也可以控制公司。所以總結起來就是股權和投票權的分離,壹個人投票權的放大。當時有壹個爭議,就是有人想擴大投票權但是失敗了。
AB股的方式主要和中國的實際情況有關。在我國公司法中,公司分三種,壹種是股份有限公司,壹種是普通有限公司,即2-50個股東;第三種是2-200個股東的股份公司,也就是IPO前的普通股份公司。
AB股具體與2-200名股東的第三種公司形式有關。如果不是AB股,說明同股同權,妳擁有多少股就有多少話語權。但也可以是權利分享不同,出資比例可以和股權不同,分紅權不同,投票權也不同。我們可以稱之為四個不壹致。
簡單來說,公司註冊資本為654.38+0萬。如果我要收購30%的股權,必須出資30萬?不壹定。為什麽?因為這個項目我只投了65438+萬,但是我帶進來的資源比較多,也可以占30%,可以同意;
二是分紅權。比如這個項目我還是投了30萬,但是因為我只是投資,不參與企業的發展,我可能只需要15%的分紅,因為15%比銀行高很多,比銀行穩定。不過這裏需要提醒各位企業家的是,同股不同權的情況只出現在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必須同股同權。
為什麽中國很多公司都要去美國上市?壹個很大的原因就是這只AB股。我們在美國IPO的公司,劉把的b股投票權放大了20倍,然後把b股放大了10倍,陌陌也放大了10倍。因此,他們對公司的控制遠遠超過三分之二。
第三種實現控制權的方式是持股平臺,律師推薦。剛才說代理控股不靠譜。其中壹個重要原因就是表決權的委托有時可以隨時撤銷,不太方便。
這時候我們可能會做壹個持股平臺來實現控制,就是把壹些分散的小股份集中起來實現投票權,或者有人持股30%,可以把壹部分放入持股平臺。持股方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有限公司,壹種是有限合夥。從法律角度,我們建議放在有限合夥裏,因為治理方便,基本上GP(執行合夥人)說了算,其他人只需要負責就行了。
另壹個原因是,在相同的稅收籌劃下,有限合夥企業的稅負壹般比有限公司輕。第三是決策效率比較高,股份轉讓比較方便。所以從法律角度來說,更推薦律師做入股平臺。
那麽妳可能會考慮有哪些類型的持股平臺。就像我剛才說的,有限合夥的獨特價值在於更便於管理,而且基本上是GP說了算,那麽誰來當GP呢?也許是這個時候的CEO,角色就出現了。如果持股平臺有10%,那麽GP的CEO就多了10%的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