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壹賠三”和“假壹賠十”都是懲罰性賠償。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除了賠償商品本身的金額外,還要賠償商品的實際價格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即退壹賠三。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以500元計算。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消費者除可以要求賠償所受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10倍價款或者3倍損失的賠償。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應為1000元。
不管商家是否構成欺詐,只要他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妳的健康有影響,妳就應該“退壹賠十”。如果食品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那麽不適用退壹賠十。但如果食物是假的,也適用假壹賠三。
“假壹賠十”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要求生產經營者除賠償外,還應當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