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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著名的美國案例,非法程序導致無罪釋放。

米蘭達案件

1963早春的壹天,二十多歲的墨西哥裔美國人埃內斯托·米蘭達(Ernesto Miranda)被警察從家中帶到亞利桑那州鳳凰城的警察局問話。在此之前,壹名18歲的劇院服務員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被陌生人開車帶到郊區並強奸,隨後被扔在家附近。壹周後,女孩碰巧看到壹輛與強奸她的人開的車相似的車。警方追查到這輛車的車主——特維拉·霍夫曼(Tevela Hoffman),得知與特維拉同居的伴侶米蘭達有犯罪記錄,於是將他作為嫌疑人帶到警察局。

卡羅·庫利是亞利桑那州警察局負責審問米蘭達的首席偵探,現在他已經退休了。他回憶起當時對米蘭達的審訊。他說:“進入審訊室後,我告訴他,我們認出了他的車,問他是不是把壹個女孩拖上車,帶到郊區強奸了她。他斷然否認。我問他出事那晚他在哪,他說他在工作。他說他不知道這件事,也不在犯罪現場。審訊持續了半個小時,我們的談話很友好。我問他願不願意和其他幾個男人壹起排隊,他同意了。”

庫利警探讓受害女孩在這些人中指認罪犯,但她無法確認是米蘭達,只知道他是最像的壹個。庫利警探回去審問米蘭達。他說,“米蘭達問我,他的情況怎麽樣?他的意思是認清形勢。我說,這樣不好。他說,那我還是實話實說吧。他從頭到尾都承認了自己的罪行,他還書面承認了書簽。”

妳可能會猜測這個案子已經結束了,那妳就錯了。由於米蘭達無力聘請律師,法院為他指定了壹名辯護律師。律師在研究了相關證據後發現,警察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了供詞,因此他決定上訴。

Debs曾經質疑米蘭達是偵探,現在是鳳凰城的律師。他回憶道:“米蘭達的辯護律師向我們詢問了米蘭達被捕的事情。他問我們米蘭達是怎麽被捕的,她是否被打倒在地。我們有沒有告訴他她有權聘請律師並且不回答警察的問題?我們的答案是否定的。”

辯護律師向法庭解釋說,米蘭達的供詞不能作為證明其有罪的證據,因為警方無權提前告知嫌疑人。然而,法官指出,保持沈默的憲法權利不適用於被警方拘留的嫌疑人,並駁回了上訴。法院判定米蘭達犯有兩項罪行:強奸和綁架罪,並判處他20至30年的雙重監禁。1966年2月28日,米蘭達的案子終於上訴到了美國最高法院。

1966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多數推翻了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決定,宣布米蘭達的供詞無效。最高法院利用司法審查權解釋第五修正案關於沈默權的規定,指出警察在審問嫌疑人之前必須告訴嫌疑人他有權聘請律師,並要求律師在場。如果嫌疑人沒有被告知這些權利,那麽他的所有供詞都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