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強奸犯”的主體是男性。
對於這個問題,其實刑法早就有強奸罪的解釋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婦女發生性關系的,或者“強奸”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這說明這類案件的受害者都是女性,而施暴者都是男性。歷代這類案件的罪犯都是男性,這也與女性是弱勢群體有關。即使在現代社會的立法中,男性也處於相對強勢的地位,認為女性不能強迫男性,因此男性被界定為強奸罪的主體,而女性則成為受害者。
女性不是強奸罪的主體,只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雖然女性強制男性是犯罪,但其本身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要求,所以女性壹般不存在強奸罪。
雖然不能按照強奸罪處罰女性,但是這種行為還是會傷害男性,所以這類案件很多都會將其界定為故意傷害罪,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這種行為可以定性為猥褻兒童或者侮辱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能說男性在強奸罪的界定上確實處於劣勢,但是法律在懲罰犯罪分子的時候,也會根據案件本身進行處罰,不會放過任何壹個犯罪的人。
總結:罪名是根據法律規定確定的,但無論受害者是男是女,都是犯罪行為,肯定會受到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