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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如何界定嫖娼?

賣淫是指通過支付金錢和其他物質利益與妓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關於賣淫嫖娼行為的認定,權威的觀點是“獲利”不僅包括金錢,還包括財物或其他物質利益,大多數人都認同這壹觀點。所以在實踐中,只要雙方行為人都涉及到金錢、財物或者其他物質利益,警方都會認定為賣淫嫖娼。

所謂“自願”,就是妓女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時是自願的。妓女能獨立控制和決定自己的行為,知道自己的行為能帶來利益,並積極追求這種利益。如果是被強迫、脅迫、引誘與賣淫者發生性關系,那麽非自願的壹方不應認定為賣淫,而應依法追究被強迫、脅迫、引誘者的刑事責任。

所謂“性關系”,就是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觸,就是性關系,可能是雙方性器官的接觸,也可能只有壹個性器官的接觸。因此,“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手淫以及壹方用身體其他部位或器具刺激另壹方性器官的行為。發生性行為,觸摸性器官(是觸摸壹個還是兩個性器官),是認定賣淫嫖娼的關鍵。如果雙方行為的目的都不是為了發生性關系,就不能認定賣淫嫖娼。

所謂“以支付金錢等物質利益為手段”,是指妓女相互發生性關系的手段和“競價”。因為妓女最想要的是錢,妓女付出的物質利益通常都是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