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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探望朋友有哪些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罪犯與其居住在中國境內的近親屬之間的通信,必須經辦案機關批準,會見請求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或者局長批準。

探視時可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物、食物(須經看守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給被處罰人。

參觀流程:

監獄要求在訪問監獄時提供以下文件:

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普遍的做法是不需要第二個證明。

3.提前和看守所預約。

超期信息看守所的未決犯不允許探監,也不允許會見除律師以外的任何人,因此沒有探視程序。

進入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審查,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但他有會見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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