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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刑法基本問題指導

這又是司法考試老師編造的壹個案例。不天天學法,天天補。

這是典型的“想象中的對沖”

1.假設性避險:指沒有正在發生的危險,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有危險而實施避險行為,造成損害。

二、“甲看見乙在電線桿下晃動,以為乙觸電(乙沒有觸電) <屬於甲誤以為乙有危險>;

"用棍子毆打B導致B嚴重受傷:

三、緊急避險: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采取緊急避險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四,如果現實中沒有危險,由於對事實的錯誤理解,行為人善意地誤認為存在這種危險,於是實施了所謂的緊急避險,刑法理論上稱之為假想避險。

1,對於假設套期保值來說,行為實際上並不合法,只是行為人誤以為合法而實施了。在這些情況下,不能認為犯罪者故意犯罪;但如果行為人有過錯,則認定為過失犯罪,沒有過錯,則認定為無罪。

2.對於假設性避險:是指沒有發生危險,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有危險而實施避險行為,造成損害。如果其社會危害性遠遠超過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則行為的過錯在於行為本身,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應當認定故意犯罪,量刑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五,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1,刑法規定防衛過當、過度避險應當負刑事責任,以故意犯罪論處。

2.刑法直接規定過度避險造成超過必要限度的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那麽,采取的假想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3.采取行動以避免對人和生命的風險,這些行動應受到法律的限制,並被認為是為了避免風險。在任何情況下,對人和生命進行假設性冒險的人都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生命權是公民維護自身生命安全利益的權利,主要表現為維護生命安全的權利。當他人非法侵害自己的生命安全時,有權依法進行防衛,請求司法保護。所有導致死亡的非法行為都是對生命權的侵犯。

我給司法考試老師出了壹道題:

AB兩人A看見B在電線桿下晃動,以為B觸電(B沒有觸電),用棍子打B,導致B重傷;b反手用鐵棒打死了A。

幫我分析壹下上面的法律關系?

4.緊急避險和假想避險是針對危險的發生而采取的避險行為;

5、假設對沖的話,按照第壹種說法,如果沒有過錯,就認為是無辜的。這個社會無法跟隨,天下大亂。

比如A看到B從銀行帶了壹大包現金,A誤以為B剛搶了銀行,上去把B打死了..結果b是正常退出。

比如AB事前報復。壹天,A看見B從銀行帶了壹大包現金。a誤以為B剛搶了銀行,上去殺了B,結果B是正常取款。

以上案件都被認定無罪,這不是天大的笑話。

綜上所述,壹個假設的對沖應該承擔刑事責任,認定為故意。否則,如果防衛過當,危險過度,就可以認定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