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運營商不開發票主要有兩個原因:
(1)為了掩蓋真實的營業額而逃避國家稅收。
(2)在與消費者就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質量發生爭議時,為了抵賴、推卸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