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壹方面除了驢友的個人素質外,另壹方面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也不夠到位。試想壹下,如果我們的自然保護區管理得好,有專門的工作人員巡邏,這樣的情況立即被制止和處罰,相信我們自然保護區的野泳現象會大大減少。同時,如果我們有相關的法律制度來嚴格規範這種行為,嚴懲違法者,能否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雖然提高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迫在眉睫,但最重要的是我們在旅遊的時候,個人的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也要不斷提高。
當然,這壹方面離不開學校和家庭對孩子的教育,但我們的政府也應該發揮積極作用。可以在社會上播放壹些教育視頻進行宣傳,出臺相關保護法律規範行為,通過法制講堂、法制專欄擴大宣傳效果。
但無論如何,驢友拒絕偷偷遊泳的行為值得我們社會關註,這不僅反映了驢友個人基本素質的低下,也反映了我國自然保護區日常監督管理的缺陷和不足,以及國家相關法律層面的空白,都亟待完善。
只有個人、保護區、政府都做好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