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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和交警的區別

路政屬於交通部門管理,負責征收交通規費(養路費、過路費等。)和公路客貨運輸行業管理(如經營資質和線路管理等。);交警屬於公安部門管理,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故處理和駕駛人、機動車的證照管理。

1,性質不同

交通警察是指設置在公安機關的機構;路政管理是我國行政管理的組成部分。

2.不同的責任

路政管理職責主要是許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請,制止和查處破壞、損壞或非法占用公路的行為;許可超限運輸申請,制止和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管理公路附屬設施的設置和維護;管理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管理公路建設秩序;進行道路檢查。

交警的職責主要是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開展機動車安全檢驗、牌照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道路交通管理科學研究;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組織宣傳交通法律法規,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教育交通違法行為人,調查處理交通事故,維護正常交通秩序,保障交通運輸暢通和安全。

壹、路政管理的定義和職責

路政是交通系統的執法隊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11年7月實施),依法保護公路設施,維護路權,路政執法隊伍的前身是公路派出所。目前路政主要由各行政市縣交通局掌握。屬於國家行政部門。

操作制度

有以下責任:

1.負責保護路產,維護路權;

2.進行公路檢查;

3 .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止和查處各種非法占用、侵占、汙染損害和破壞路產的行為;

4.控制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

5.審批從地面、公路上方或者地下(跨)修建穿越公路的其他設施;

6 .特殊情況下,對占用道路和超限運輸車輛通過道路進行審批,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7.維護公路養護和施工作業現場的正常秩序;

8.為處理違反公路管理法規的行為,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詢問、收集證據,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

9.對損壞路產或有侵權行為且不受查處的車輛,責令停止行駛;

10.辦理路政復議案件,參加路政案件的訴訟活動;

11.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七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

公路管理條例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保護路產;

(三)實施道路巡查;

(四)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管理;

(五)維護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的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的竣工驗收;

(七)查處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各類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